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收征管法》在税务管理部分对发票管理作了规定。1993年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颁布了专门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亦于同期发布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检查、违法处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由于发票是记录各种经营活动实际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经营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凭以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这样使得发票成为税款确定、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发票管理法律制度就有专门介绍的必要。
一、发票管理体制
2001年《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体制作了专门的规定,这对于统一发票管理,维护全国发票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此外,《发票管理办法》在其附则中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1]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二、发票印制制度
《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的印制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业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述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则对发票的印制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发票印制的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由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由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二)发票印制的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以及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税额。另外,增值税专业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三)发票印制的式样
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的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发票印制的文字使用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五)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并凭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的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进行印制和生产。印制发票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并按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要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
税务检查又叫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务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财务、会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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