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诈骗罪既遂和未遂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2 11:58:04 244 人看过

一、在判定诈骗罪既遂和未遂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在判定诈骗罪既遂和未遂时应该考虑的因素是犯罪结果、当事人意志等。

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并且成功的诈骗到了钱财;

2.而诈骗罪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骗取到钱财。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的追诉时效

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最长是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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