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具体应由谁说了算,要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事实上的退伙怎么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没有事实上退伙的,合伙人退伙有可以退伙和当然退伙,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合伙自然人死亡、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合伙合同概述
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我国《民法典》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
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三、有限合伙企业是法人吗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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