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的种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41:28 300 人看过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而人的担保的典型就是保证。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财产变价、折价、拍卖,并从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制度。物的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只有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从而引导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或者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而新设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就被称为反担保。《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存单质押担保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大额存单作为贷款人的担保物,属于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利自行处置作为质押物的存单。担保作为保障债权人权利的手段,已经被金融机构和银行接受并应用,担保的种类和手段也有了更多的方式。担保贷款需谨慎,要在自己偿还能力之内借贷,不要因判断失误而触犯法律。

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的区别

(一)担保的对象不同。债的保全是担保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属于债的一般担保。而债的担保是一种特殊担保,是担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使特定债权人能够从第三人那里得到受偿或者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担保的基础不同。债的保全是以债务人的信用为基础,也就是说,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担保着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其清偿全部债权的责任财产。而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的标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者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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