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申诉方:吴××,女,26岁,××染织厂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染织厂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杨××,男,48岁,××染织厂厂长
吴××与染织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正值吴怀孕,双方都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但对合同期限未协商一致。染织厂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吴不服,申请仲裁,要求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核实情况
××染织厂合同制工人吴××,1982年7月进厂,与厂方先后签订了两期劳动合同,1990年12月31日第二期合同期满,当时,吴已怀孕7个月。厂方根据生产需要,并考虑到吴怀孕,1990年11月书面征求吴的意见,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吴表示不再续订合同。几天后,吴的父母去企业,要求续订合同。企业同意续订,提出合同期限订四年,吴担心生育后难以胜任原工作,只同意订一至二年期的合同,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1991年1月3日吴上班时,厂方通知她:已终止劳动合同。吴对在怀孕期间,厂方终止劳动合同不服,提出申诉。
(三)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劳动法规、政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做思想工作,染织厂认识到,在吴怀孕期间终止合同不当,同意纠正。根据吴××的要求,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1986年7月××染织厂与吴××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相应延续到吴××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后,按终止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吴××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和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3.经双方协商,仲裁受理费20元由吴××负担,处理费20元由染织厂负担。
(四)分析与评述
劳动合同期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有效期限,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吴××与染织厂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正值吴怀孕,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几个问题的复函》第5项规定:“女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已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染织厂明知吴怀孕,在要求吴续订四年劳动合同不成时,仍然按合同期限,终止了劳动合同,是失当的,应予纠正。应按规定将原合同期限顺延至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企业才可以终止合同,顺延期限无需企业协商同意。顺延期满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可由双方再行协商。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政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因此,企业应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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