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与一般债权有什么不同
一般债权和破产债权的区别具体有以下几点:
1、履行债的意愿不同。普通债权是当事人依一定法律事实,由合同约定或民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的履行是由债务人根据债的内容自愿完成的,而破产债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要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
2、履行债的程度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是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实现的,它一般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债务人在完成特定行为中必须如数完成义务。而破产债权则要受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价值的限制。破产债物人仅在破产价值内履行债务,或如数履行、或不如数履行(比例偿还),甚至根本不履行。
3、产生的条件不同。债权的享有人在享有债权的同时,往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破产债权人是在债的关系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享有财产请求权,债权是破产债权取得的前提和条件。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区别于一般的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而破产债权则是以破产企业为对象、特定化了的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而破产债权要受到债务人破产财产的限制。
二、破产债权包括那些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要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破产债权不包括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三、债权人需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补充申报的时间节点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但在最后分配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公告后,通常由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以及债权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债权申报通知书上会载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时间、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限等内容。债权申报表则是由债权人进行填写,包括债权金额、是否属于有财产担保债权、是否有法院判决,其中债权金额处要求债权人写明债权本金、利息、是否有其他债权,利息更是需要债权人提供利息计算过程和起止时间。除此之外,为了确认债权人的身份,如果债权人是企业的,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如果债权人是个人的,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有的管理人还会要求债权人填写地址送达确认书、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等。
在实践中,破产财产基本是在一个时间段内进行分配的,因此即使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并不代表着债权人就必然无法参与分配。这就是上文所提到的补充申报,但补充申报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对于在前期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中已经确认的权利,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可能会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无法享有。另外,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中,同时规定了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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