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保险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3:42:35 166 人看过

一、常见保险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常见保险协议无效的情况有: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

1.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投保人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过错;

3.该未告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一般是有效的,但是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并且单方面加入的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另外,《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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