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安排时间点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9:32:56 117 人看过

(一)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

(四)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按照1:1的产权置换(如被拆迁人的房屋100平方米,征收房屋人(征收单位)应赔偿100平方米房屋。

什么时候是征地拆迁维权的时间点

几周前,李先生找到我。我还未开口李先生便望着我急切的说道自己收到了一份法院的裁定书,房子马上要被强拆了,怎么办能不能请我们维权。安抚下李先生的情绪,我拿过李先生手中的文件,这已经是最终的裁定书了,已经没有办法再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帮助他维权了,看着他眼里的急切我张张口却欲言又止。

无奈:用置之不理对抗不合理的补偿

2017年8月,当地下发了征收决定公告,周边房价都已经8000多一平了,他80多平证件齐全的房子却只给30多万。然而征收方态度强硬,在多次的沟通无果下,李先生抱着房子是自己的,自己不同意拆,别人也不能怎么办的心态。拒绝再与征收方进行任何的沟通。

2018年7月,当地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面对征收方送来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李先生还是不服,选择了不配合、不理会、不妥协也不主动维权的态度,“补偿不合理,我就不搬。反正是你们要拆迁,我又不着急。看谁熬得过谁。”李先生的这个观念害了他。他对这份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置之不理。

痛心:法院最终准予强制执行

李先生不予不配合,征收方似乎也让了步,不再逼迫李先生搬迁了。一个月、两个月、一晃半年过去了,征收方都没来找过李先生“麻烦”,李先生还以为这事就这么算了。

没想到,2019年4月,征收方直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一纸裁定书送到了李先生的手里。李先生拿起裁定书看了起来,发现裁定书的末端写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征收方要求他尽快搬离,这一次征收方的态度非常坚定,称是依法进行强制程序。这让李先生一下慌了神。

李先生咨询了专业拆迁律师,但律师这一次也告诉他:“抱歉,您这边已经错过了最终申请复议和诉讼的维权期限,我们也无法帮到你了。”

李先生的“不妥协、不维权”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错失了提高补偿的重要时机,最后还得为自己的损失埋单。

在征地拆迁中,时间就是利益。怠于维权,意味着丧失利益

在以往接触到的被征收人中有非常多和李先生一样只拖着什么都不做的人。

爱土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补偿不合理不可怕,可怕的是怠于使用自己的法定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让自己的权利躺在法律文书里“睡大觉”。“人必自助而后天助之”,如果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都不上心,总把获得利益的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这无异于缘木求鱼,遭受损失的结果只能自己来承担了。

下面还是想要给大家讲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1、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复议;但是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爱土拆迁律师再次强调:

想要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要讲究方法策略,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主动权,万不可因为犹豫不决或固执己见而错过最佳维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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