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管局,武汉市规划局:2006年,全省各级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管局,武汉市规划局:
2006年,全省各级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拆迁计划管理,控制拆迁规模,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2007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46号和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关于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鄂建[2004]144号)文件规定,严格拆迁计划管理,控制好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上年度拆迁总量、住房供应情况等,合理确定2007年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拆迁计划要落实到项目,并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建设计划相协调。对于项目不落实的,不得列入年度拆迁计划。
二、各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计划拆迁项目和总规模进行认真审核,按时上报审批,确保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到位。2007年的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6年的水平,各地要在2007年1月25日前,将2007年拆迁计划上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后执行,并将全省各地拆迁计划项目在湖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
三、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季度开始后10日内向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报送上一季度拆迁计划完成情况。并请各地将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和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总结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2007年上半年,我厅将组织对各地2006年拆迁计划的执行情况和2007年拆迁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1、《2007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申报表》
2、《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4]1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有关工作
1、对在我国境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为使其已进行的工程承包活动与新规定实施的平稳衔接,在2005年7月1日以前,有关外国企业可以依据其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为其办理承包单项工程的承包证明。2005年7月1日以后,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一律不得进行工程承包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进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以及资质的审批工作。
2、对于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其工程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年检时的业绩。
二、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办理
为鼓励国际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时,在业绩和人员方面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承包业绩,可作为在中国境内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业绩。外国投资者申报资质时应当提供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由资质管理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审查确认。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境外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当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条件。
境外服务提供者所具备的技术职称条件,依据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核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根据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学历以及工作经历予以审核。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项目经理。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企业项目经理申报的,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历,在评审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予以审核。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项目经理数量不受限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精神,作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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