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以及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主体为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可以判断构成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犯罪构成?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二、怎样才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解救活动是否因阻碍而中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
三、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四要素
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2、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本罪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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