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国内公民收养的申请人
办理条件:
1、被收养人常住户口在台山地区的公民。
2、收养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3、被收养人:
(1)不满十四周岁;(2)丧失父母的孤儿;(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下列情况不受有关条件限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2)不受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3)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条件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
(1)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2)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提交材料:
被收养人提交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残疾儿童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收养人提交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状况证明材料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收养登记前关系证明
3、提交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正面免冠红底大一寸相片各2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红底合照相片2张
送养人提交
1、三代血亲送养的,提交同意送样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2、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弃婴或儿童的,提交《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及审查意见(国内送养)表,送养孤儿的,按监护人送养提交材料
3、监护人送养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弯曲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医院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被收养人的抚养义务人名单、抚养义务人同意送样意见书、身份证、户口本(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户口本)
4、生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的,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提交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和婚期内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到镇(街、场)社会事务办申请收养登记;
2、申请人将资料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办理被收养人在**日报刊登查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和儿童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费由收养人按**日报社规定收费标准缴纳;
3、被收养人公告期满后,申请人资料提交市民政局审核;
4、民政局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收养证,办证费250元。
网上办理流程: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台山分厅”网(http://wsbs.cnts.gov.cn);
2、下载收养登记申请书填报3、申请人将申请资料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办理被收养人在**日报刊登查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和儿童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费由收养人按**日报社规定收费标准缴纳;
4、被收养人公告期满后,申请人资料提交市民政局审核;
5、民政局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收养证,办证费250元。
办事窗口:
台山市民政局
工作时间:1、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
30、下午14:30—17:30;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地址:台山市台城桥湖路39号台山市民政局五楼
联系电话:0750-5524344
交通指引:在台山市区内乘坐公交车:1路,2路,3路,4路,7路在"台山汽车站"下车,步行200米到台山市民政局
承诺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1992]价费字349号、粤价[2001]98号,收费标准:250元
常见问题解答: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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