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1:34:07 297 人看过

一、当事人既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从行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第1日至第180日止。

二、当事人只提出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未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从届满的第2日起至第180日为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三、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先复议后诉讼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

(一)原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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