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4:13:32 500 人看过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使用那些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

3、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

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洪桂彬批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企业招用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笔者认为应继续按特殊劳动关系政策处理;企业招用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人员等,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但对于社会保险是否应缴纳(原单位已缴纳)、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如何分担,还亟需明确。对于协保人员,由于司法解释三并未提及,是否继续适用特殊劳动关系政策有待明确,也有观点认为应当比照停薪留职人员处理,即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协保人员特殊劳动关系政策是历史的产物,而且仅为上海、苏州两地仅有,根据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应当回归劳动关系的属性,此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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