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是否有约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2 16:01:25 396 人看过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1.该决定必是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

2.该决定必须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

3.该决定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违背社会道德,不损害国家、公共和其他利益的决定。

上述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该决定对业主不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以自己没有参加业主大会为由,不服决定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定。只要“决定”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业主以其未参加业主大会为由请求撤销决定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包括物业的所有人、物业的承租人、业主的继承人。当物业发生租赁、继承时,承租人、继承人不得以其未参加有关会议为由不履行决定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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