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应分情况而定。一般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需要兑现。但当满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兑现。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中约定。
但必须明确的是,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即希望消费者看到自己发出的宣传广告而前来买房,并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不是一种要约,即开发商发出广告,消费者承诺签订买卖合同就当然发生效力。因此,这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广告上,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房价、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合同不当然地包括上述项目。所以,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开发商协商,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
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的呢通常来说,包括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指标的说明等。这些内容即使未写入买卖合同中,但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违反上述广告宣传中记载事项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售楼广告允诺未写入合同开发商是否违约
相关案例
孙先生想买房,查询了很多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其中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在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允诺:本小区绿地占地面积2000平,小区内有2000平米的休闲广场。孙先生对这个楼盘非常满意,于是就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关于绿地和休闲广场的允诺没有写进合同。后孙先生入住,发现绿地和休闲广场的面积还不足600平。孙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以合同中没有约定为由予以拒绝。开发商能否拒绝呢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时候,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做的允诺和说明虽然没有写入合同,但是开发商违反该允诺和说明的时候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开发商所做的允诺和说明具体明确,没有含糊不清的地方,如本案中开发商对绿地面积和休闲广场的面积做的说明就是具体明确的。
第二,允诺和说明针对的现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本案中针对的是开发商规划内的小区的绿地和广场。
第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如本案中,孙先生正是看中了广告中说明的事项,才决定购买。因此本案中,虽然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没有写入合同,但是对开发商仍然具有拘束力。
因此,本案中孙先生请求违约责任应该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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