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案件法院能执行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4:24:50 302 人看过

不行,但法院执行质押财产时,质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质押或者留置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余额应当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案例】张起诉黄贷款纠纷一案,法院根据张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黄名下登记的车辆,并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由于黄某下落不明,法院未能实际控制轿车,法院向黄某公告了送达应诉材料、查封车辆的裁定,并在审理后缺席判决黄某偿还贷款。判决生效后,黄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张诉黄借款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黄欠李20万元,黄与李签订了书面协议:黄将其所有汽车暂交给李,如果贷款在十日内还清,李将归还汽车;逾期未还清的,车归李,黄补偿李现金5万元。签订协议当天,黄将车、行驶证、车钥匙交给李。由于黄某未按合同偿还贷款,李某起诉法院要求黄某偿还贷款,并要求用轿车优先受偿。【判决】由于人民法院未能向查封车辆贴上封条或公告,黄仍然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并持有车辆的有效证件,查封车辆不足以公示。车辆被裁定查封后,法院将查封裁定送达车辆管理部门,协助执行通知书,仅限制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查封车辆的行为尚未完成,黄是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者。黄将车辆质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质押行为有效。自车辆交付给李以来,李享有车辆质量权,有权优先受偿。

普通债权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权利质权人的债权到期后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就质押的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权利质权人对出质权利享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出质的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债权出质对第三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被担保债权与出质债权的清偿期上会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出质债权先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后到期,出质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请求第三债务履行或接受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否则会导致债权质押的消灭,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清偿时,须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质权存在于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质权的性质从权利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质权人可按照动产质权实现方式行使质权。

第二种情况,出质债权后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先到期,质权人须等待出质债权到期后方可行使质权,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因为设定质权时,质权人对出质债权的清偿期是明知的,应当承担其权利不能及时行使的后果。当质权行使受到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的阻却时,《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由此可见,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第三债务人因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免除其对质押人的清偿责任。当然,质权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基础是,第三债务人得到了出质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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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6日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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