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交通规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9:24 269 人看过

为确保港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路交通规费的特点和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管理

1、我市各级航务、港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依法征收各项水路交通规费,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规定,及时、足额进行征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规费。

2、应建立征费登记,年度审验制度,加强征收台帐,费源动态管理,票证管理等基础工作。

3、要加强对水路交通规费纳费人的缴费情况进行稽查,建立稽征、票务中心、港口码头、船检协同一体的稽查体系,依法对漏、逃、欠费人补征规费和依法进行处罚。

4、征收的水路交通规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按以下方式管理和解缴:

(1)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四项规费收入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超收分成”的原则管理。

各航务处、所(站)每月5日前将上月规费收入(含利息,下同)全额解缴市港航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及时全额缴入市交委预算外收入过渡户,由市交委统一缴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2)港口费收入。我市主城区及近郊区内实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征费由市财政指定的各银行代收款,直接缴存财政专户。我市其他地区所(站)征收的港口费,按月上报财务报表。

二、规费资金使用管理

(一)收入分成办法

市港航管理局每年下达征收计划,各单位在完成年度计划并全额解缴的前提下,按比例分成。

1、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收入统一按以下分成办法。

(1)完成计划,按10%分成,主要用于本单位弥补经费超支。

(2)超收部分优先安排本单位职工调资,安排调资后仍有结余的单位,超计划结余部分按40%的比例提成。

(3)未完成征费计划的单位职工调资,由市港航管理局根据全年总的收支情况再行确定。

2、各处所超收分成资金按25%、25%、50%比例划分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事业发展基金。

3、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年终决算后一次性拨付各单位。事业发展基金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集中管理、分户立账”。主要用于航道整治、设备购置、大修,房屋修建,水毁工程等专项开支,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宏观控制,也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年度内各处所的专项经费项目,市港航管理局根据各自收入情况,量入为出,分期分批下达。年终,各航运处所应将分成事业发展基金扣出已安排专项经费的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市港航管理局集中的超收部分主要用于平衡全市航道整治和维护、水毁工程、基建专项、设备购置及大修、港航事业管理费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向长江航道局统交代征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等。征收任务完成好的单位,由市港航管理局优先安排各种专项支出。

4、港航监督管理费收入,采取收支两条线核算,每月全额上报收入、支出,年终结余部分按20%比例上缴市港航管理局,用于全市性港航监督管理,其余80%作为各港监处的事业发展基金,其中用于固定资产购置的,应报市港航局审批。

(二)经费支出管理

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制度,年度支出预算由市交委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市港航管理局对审批的支出预算进行分解下达到各单位,并按分解下达的计划及财政的拨款额计算每月应拨款。

1、港航管理费

(1)人员经费。是指在册职工的工资,工资性支出以及按工资总额计算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支出。

人员经费按市港航管理局审批的人员编制核定,各单位自行增加人员不予增拨人员经费。

国家工资及福利政策是列支人员经费的主要依据,市港航管理局按统一标准计划拨付,各单位自立项目,超标准发放的工资补助奖金、福利等,市港航管理局不得核销。

(2)公用经费。是指为进行港航事业行政管理需要的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公用经费按人员标准核定,实行包干使用。

2、航道港口养护费。指航道、船闸、信号灯、码头道路货场航标等耗用的燃润料、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安全停泊设施维护、码头清淤等。按正常工作的最低需要制定,每年根据物价指数调整。

3、离退休经费。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医疗费和其他福利支出按人平数计算,各单位总额包干使用。

4、安全经费。根据各单位管理范围及工作量,每年编制计划,报市交委审批后,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5、车艇使用费。各单位业务用车、艇,按每单车、艇定额计算,包干使用。

6、专项支出管理。

专项支出是指用于专项工程或行业管理专项工作需要,特定项目、范围的支出。具体指航道、船闸、港口码头工程费,业务用车、艇设备的购置、大修费,房屋修建等专项费用。

专项支出必须按照市港航管理局审批的项目(范围)和计划额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三、监督检查

水路交通运输规费资金属国家财政性资金,纳入重庆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接受市交委、财政、监察、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水路规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费收入每月足额上缴的规定,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

各经费拨付单位,要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违规将资金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对水路规费的收支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从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9: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费相关文章
  • 铁路更新改造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铁路运营企业、施工企业、工业企业、供销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62、286号,(1982)6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一、铁道部门的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实行总额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在国家规定的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总额范围内,批准和调整部管更新改造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定和调整各铁路局所管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各铁路局在铁道部核定的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及利用本局历年更新改造资金结余,批准和调整局管项目的年度计划,并报铁道部备案。超过铁道部核定的投资计划总额的(不包括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自提自用的部分),必须事先报经铁道部批准。二、确定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论证,落实建设条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三、
    2023-06-08
    242人看过
  • 浙江省水路交通建设费征收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步伐,提高航道和港口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将“浙江省水路货运附加费”、“沿海港口基础设施费”、“内河航道建设费”合并,统一开征水路交通建设费,专项用于我省航道、港口的重点工程建设和还贷。为做好浙江省水路交通建设费的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水路交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凡在我省境内和进出我省沿海、内河的水路运输货物(本办法规定不征水路交通建设费的免征货物除外),其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路交通建设费。二、以下货物不征收水路交通建设费(一)军运物资、抢险救灾物资;(二)联合国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的物品;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四)船舶随船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船同行的包装备品;(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
    2023-06-08
    310人看过
  • 印发江门市区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的筹集第三章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五章资金的监督第六章报告制度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区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江门市区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4]44号)精神以及《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资金的筹集第二条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一)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费)”]收入;(二)每年由市本级和各区政府统筹的补贴资金收入。第三条通行
    2023-06-08
    214人看过
  • 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重庆商检局、重庆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联合起草的《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评选)》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内进口商品的检验与监督管理,净化进口商品市场,维护国家、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含免税商店)经销的进口商品及进口组装件装配成的、使用国外(含港、澳、台)商标的商品的监督管理。第三条重庆商检局、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消费者协会联合组成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重庆商检局设立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管理办公室,负
    2023-06-07
    292人看过
  • 重庆市公证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这适应我市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利于调动公证人员积极性、有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公证处应当提留的费用;1、事业发展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15%提留;2、医疗和意外伤害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3%提留;3、养老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7%提留;4、人才教育储备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5%提留;5、风险赔偿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5%提留;6、福利金,按工资总额的5%提留。以上各项是保障公证事业发展,提高公证公信力、解除公证人员后顾之忧的基本费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督促公证处按时足额提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二、公证处应当交纳的费用:1、税:公证处及公证人员都应遵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2023-06-06
    74人看过
  • 重庆市道路旅客运输乘务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乘务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资质考评第三章乘务员上岗证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乘务员服务行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运输企业、各种运输形式的客运经营者和乘务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客运车辆乘务员(以下简称乘务员)实行先培训考核定级,再换领乘务员上岗证的管理制度。乘务员上岗证是乘务员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资格凭证。乘务员须持有上岗证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第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一、拟定乘务员培训教学大纲,组织选编教材;二、审批乘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培训考核、颁发教员资格证书;三、建立乘务员资质考评队伍,设置乘务员资质考试题库,组织乘务员资质考评;四、
    2023-06-08
    315人看过
  • 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第三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瞳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对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重庆市路灯管理处。有关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或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七辖区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各级规划、公安、房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下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街道办理处、
    2023-04-22
    478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4年8月8日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包括县级市和远郊区)的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第三条在小城镇的工业、商业、服务粘、旅游业、乡镇企业工业小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居民住宅等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小城镇建设开发用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方针和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用地管理、做到合理、节约、依法用地。第五条统一规划。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
    2023-06-10
    356人看过
  • 重庆市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港口正常秩序,发挥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港口和进出港口的船舶、排筏、其他水上浮动装置以及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港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港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港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港口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报批港区水域、陆域使用权,负责公用码头、货主码头及港埠企业的行业管理,按国家规定征收有关港口费,监督管理港口工程建设,审查港口业务经营者条件,维护港区安全生产、营运秩序和环境卫生。第五条港口规划应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港口管理机构应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近期和远期港口
    2023-06-08
    347人看过
  • 重庆市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及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重庆市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及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0-6-30【失效时间】0:00:00【全文】重庆市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及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赔偿费用,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以及赔偿中直接发生的修复、运输等相关费用。第三条行政赔偿费用应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由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第四条行政赔偿费用应以人民币支付。计算办法和标准,《国家赔偿法》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尚不明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应当返还的财产已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按重置价结合被损财产的新旧程度等因素计算赔偿金;
    2023-04-24
    159人看过
  •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包干缴纳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征收管理,方便车辆所有者,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养路费包干缴纳(以下简称包缴)是指车辆所有者按年度申报,由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核定,对其所有车辆按应缴额的一定比例包干缴纳养路费,包缴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停征的征收方式。第三条申报包缴的车辆,应是车辆所有者应缴费车辆的总台数。对已享受政策性减征养路费的车辆,不再纳入包缴申报范围。包缴范围内的车辆不得与其它车辆调换、顶替。包缴期内,当年新增车辆的养路费,仍按全费额计征。从次年起纳入包缴。第四条包缴车辆因不可抗力因素停驶一个月以上的,可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制发的“申请机动车停征公路养路费报审单”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征稽机构核准后停征养路费。包缴车辆停征复驶的,不再享受原定包缴比例。第五条包缴实行一年一审制。车辆所有者应于每年
    2023-06-08
    412人看过
  •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1-1【实施日期】2008-1-1【发布单位】【文号】渝文审[2007]38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
    2023-04-22
    290人看过
  • 重庆市盲人按摩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的管理,保障盲人就业,促进盲人按摩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盲人按摩机构以及从事按摩的盲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重庆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受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为重庆市盲人按摩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各区、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盲人按摩机构的管理。公安、地税、工商、劳动、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本暂行办法。第四条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属的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按以下规定,负责盲人按摩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一)对盲人按摩机构、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和年审;(二)盲人按摩专业的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和核发有关证书;(三)指导和组织盲人按摩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四)
    2023-06-09
    115人看过
  •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2
    2022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1、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2、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3、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4、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5、2022物业费标准分为一级(每平米每月1元)、二级(每平米每月0.75元)、三级(每平米每月0.35元)、四级(每平米每月0.25元)四个标准,每个地区的收费标准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物业公司必须按合同要求来执行才可向业主收取相对应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
    2023-08-09
    434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费
    词条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 更多>

    #医疗费
    相关咨询
    •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 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村卫生室(所)应当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的原则命名。1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所)的,可在村卫生室(所)前增加自然村名。
    •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2
      路桥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路桥通行费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要求组织征收。代收银行网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部分入城口可委托所属的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路桥通行费管理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试行)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3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人、代理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租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3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备案。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销售船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二)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或财物;(三)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船票;(四)其他损害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