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终结条款是如何规定的,效力如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0 22:04:09 370 人看过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结案的理由有很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形,可以由不同的结案方式,中止或者终止审理案件其其中的种裁定方式。诉讼终结最为结案的一种方式,民事诉讼终结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诉讼终结,还包括因法院作出确定判决、当事人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事由导致的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和诉讼中止,虽然都是停止诉讼活动,但两者有根本的区别,表现在:诉讼终结是永远停止,不再恢复诉讼程序;而诉讼中止是暂时停止,待障碍消除后可恢复诉讼程序。

二、诉讼终结的原因

诉讼法》137条对诉讼终结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民事诉讼因原告的起诉而开始。如果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死亡,而且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这时诉讼因没有主张权利的人而终结。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在诉讼中,如果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可能通过诉讼得到满足,继续进行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应当终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婚姻关系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自行消灭,因此,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没有必要继续进行,适用终结诉讼。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都是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的财产权益案件,其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均是特定的,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不可替代。因此,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应当终结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自行消灭,无须继续诉讼。

三、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

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当其中之一的事由出现后,案件即没有继续审理的意义,故而人民法院可以宣布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判决书送达至当事人手中,则立即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复议,及时复议,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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