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到派出所分户,前提被收养方有个人住房,如果有,户口没地方落,即使分户,户口还是在一个地址上。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一、《民法典》对于收养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户口是否要迁出
我国法律、包括户口管理条例中从来就没有关于在某种情况下必须迁走户口的规定。也就是说,公民的户口迁移,完全可以遵从本人的意愿。只要迁入的时候是合法的,之后只要自己不主动迁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其迁走户口。法院对于户口迁移的起诉,也不会受理的。因此,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户口不迁出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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