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1:23 449 人看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三届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证耕地开垦资金的落实,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据1999年1月1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经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开垦专项费用。

第三条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手续时征收,作为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属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征地的项目、占用农垦系统国有土地的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具体地块的耕地开垦费等于基本标准乘以区域修正系数。耕地开垦费的基本标准和区域修正系数详见附件。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缴纳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属于同级审批的,耕地开垦费在批准征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属于不同级审批的,耕地开垦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三)国有耕地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耕地开垦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第六条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七条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耕地开垦费所需业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缴入财政专户的耕地开垦费金额的2%安排,纳入年度财政支出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统一由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各自负责组织实施该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第九条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新开垦耕地,主要使用范围:

(一)该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开垦费用;

(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资金;

(三)市、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贴;

(四)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计划编制等其他耕地开垦费用。

第十条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申请使用耕地开垦费专项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耕地占补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市、县级耕地占补项目,向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属于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

(二)对已依法批准并列入耕地开垦年度计划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属于市、县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向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属于省级占补平衡项目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自根据项

(三)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自的耕地占补项目,编制耕地开垦费使用计划草案,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计划草案并编制耕地开垦费支出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

(四)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财政部门依据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省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可用于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成规模的耕地开垦项目,也可用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需跨市、县异地开垦耕地的,收缴的耕地开垦费划转问题由有关市、县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未按期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耕地开发整理任务,或新开发整理的耕地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耕地开垦费支出计划,应严格执行。耕地开垦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应将执行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除省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减免耕地开垦费,擅自批准减免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贪污、挤占、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08: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和海南城乡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琼府办〔2006〕62号发布日期:2006-9-5执行日期:2006-9-5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建设部、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和《海南城乡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这两个规划是我省城乡建设发展的纲领性、综合性规划,对指导城乡建设协调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2?海南省城乡总体规划(2005-202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04-22
    116人看过
  •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与管理,通过对有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产业化运作,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回收资金的用途和管理使用程序,我们制定了《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有偿使用和管理,积极探索土地整理项目产业化,积累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发展,依据省政府《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琼府[20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开发整理的不同性质决定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将
    2023-04-22
    133人看过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国土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开垦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8号),对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事项已作了原则规定。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我们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作了商量,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应负责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付开垦或开垦耕地不
    2023-06-10
    298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开垦土地的通告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促进青海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漠化,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须严禁任何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为此,特通告如下:一、凡本省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一切违法开垦土地的活动。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省政府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外,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停止批准一切开垦土地的项目。三、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耕作条件差的山旱地、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以及高海拔地区的耕地,应当退耕还林还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规划。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草原、土地、水利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对
    2023-06-10
    357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琼府办[1994]1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省政府决定建立海南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协调有关保护知识产权重大立法、司法和法律的实施事务,组织调查研究,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办公会议由省科技厅、文体厅、工业厅、商贸厅、公安厅、司法厅、工商局、版权局(出版局)、专利局、海口海关的有关领导出席,并邀请省委宣传部、省人大科教文卫工委、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列席。海南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长、省长特别助理刘学斌,副省长刘名启主持。该会议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并督促执行。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办公室主任由李唯实同志兼任。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23-06-05
    224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1988]79号)自1988年发布实施以来,有效地制止了向企业乱摊派等行为,促进了我省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海南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不适应我省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决定自1996年2月17日起废止该实施细则。今后,政府部门一律不准向企业(包括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市、县、自治县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性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如属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如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按服务项目收费(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准),并实行同级财政差额补贴。海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2023-06-07
    187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六月一日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二00四年五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三)生物多样性原则;(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第四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
    2023-06-10
    339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琼府办[2000]67号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五月九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全省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海南省工商行政系统实行省局垂直管理体制。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二)分级管理全省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市场
    2023-04-23
    201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向省政府上报的《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国办发〔1996〕34号文下发之日起,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指由地方财政投资建设以及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建设的住房,下同)取得的收入,按50%的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额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单位通过贷款、捐赠、职工集资等方式筹资建设的住房,其出售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留归售房单位使用;企业单位和中央、
    2023-06-10
    297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人民政府,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好该项目,对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各有关市县、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二○○六年十月九日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铁路全线长约303公里,途经海口、文昌、琼海、万宁、陵水、三亚六市、县,项目设计用地总面积约2.39万亩,拆迁房屋面积约52.9万平方米。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第106期)精神,现制订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如下。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费
    2023-06-08
    283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省土地局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耕地开垦资金的落实,保证我省耕地总量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用手续时向占用耕地的单位,按下表所列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分类征收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征收人均标准耕地类别200平方米(0.3亩)以下220—333平方米(0.3—0.5亩)333—533平方米(0.5—0.8亩)533平方米(0.8亩)以上水田菜地鱼塘30(2万元/亩)22.5
    2023-06-10
    286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我省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的办证速度,明晰产权关系,盘活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推动企业改制、住房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促进经济发展,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前,单位和个人通过行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办理使用权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发布施行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自用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区分下列不同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一)持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并且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又表述清楚的,按照批准文件、证明材料表述的四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二)虽无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表述不清,但实际已形成明显的四至界线的,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
    2023-06-10
    431人看过
  • 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10-16生效日期:2006-10-16发布部门:海南省版权局发布文号:琼权发[2006]3号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版权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月十六日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是版权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环节版权保护的先进单位,享有政府主管部门和版权保护组织认可的著作权诚信的称号。第三条海南省的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单位均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和标识。考核标准如下:(一)申请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版权经理和版
    2023-06-08
    242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
    2023-06-10
    48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海南省关于修改《海南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2
      根据不同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条例》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是延长开发期限。对于已经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经实施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第二,土地置换。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上市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缴纳土
    • 海南省政府用港口岸线资源管理办法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实行资源化管理,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在政府主导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具体事宜由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深水深用、节约使用。
    • 海南省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9
      1.村集体的土地,其所有权是归全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 2.如果是在海南经济特区行政区划内,村集体荒地的使用权归属一般是按照到1998年时谁占有开发就归谁来处理。 3.已经占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排除他人非法占有。 4.树木是谁种植的,所有权就是谁的。 5.可以要求村集体协调,协调不下,可以向县级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土地确权,根据确权的结果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承担土地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收集证据和考
    • 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放产假的通知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18
      产假最多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80天。法律规定:《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享受80天的奖励假期,男性享受15天的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 附件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30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