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阶段著作权保护的一大特点。由于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国际上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执法的国家极为罕见。但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司法的力量尚不足以遏止侵犯著作权的盗版活动,因此,法律赋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以及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来建立并维护良好的著作权法治环境十分必要。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行政管理,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国家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地、州、市也设立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版权局的职能是: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四)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包括开展与国际著作权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六)主管各类作品与计算机软件的自愿登记工作。
(七)管理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以及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认证工作。
(八)组织、指导著作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和著作权专业人员的培训。
(九)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公开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著作权行政管理措施
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著作权行政管理。国家版权局制定了一系列著作权法的配套规章,包括制定并颁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并颁布《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制定并发布《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从而增强了著作权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还制定并实施了许多管理办法和措施:
(一)制定了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的合同进行登记的规定。各出版单位在复制、出版时,应在报有关部门审查前,将与境外权利人签订的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而强化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增强了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为提高著作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发生著作权归属纠纷和为解决著作权归属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实行了作品自愿登记制度。
(三)为有效履行著作权国际公约,保证我国使用单位取得合法授权,避免假授权,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涉外著作权认证制度。
(四)制定了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的管理。
(五)为加强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复制的管理,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曾联合向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
(六)有关部门实施的在光盘生产模具上刻蚀片源识别码(SID)、关闭镭射放映厅等,也成为通过行政部门管理著作权的有力措施。
(七)1995年发布《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又重新转发了该通知。
(八)近几年来,在国家版权局的积极推动和各地版权局的努力之下,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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