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据和借据的分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11:50:27 197 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欠据与借据都能够作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换句话说,在司法解释层面,二者并不存在特别大的区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欠据与借据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首先,二者背后代表的债权性质不同。欠据主要代表的是,债务人因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从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的清偿期已经届满。借据代表的是,尚未约定具体清偿期的债权,在借据中,债权债务合同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期。但是总体来说,欠据与借据都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明,二者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存在差别,只是对于债权的性质存在部分差别。

无欠据亦应偿还欠款

欠据是索要欠款的凭据,但它不是唯一的证据,欠据丢失,欠款事实存在欠款人也应偿还欠款。

2004年2月,马某通过其兄在任某处购买一台四轮车车斗,价格3000元,马某当时付款1000元,余款约定在2004年12月末还,当时双方签定一份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马某给任某出具欠据一张。到期后,任某多次索要,马某以无钱为由未还。后任某不慎将欠据丢失,任某再去索要时,马某以欠款已还清,原始欠据被其撕掉为由,拒不偿还欠款。2010年1月任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尚欠的2000元。

由于双方欠款的据已不存在,受案后,主审法官多次下乡到被告所在的村屯调查,多次找购买车斗时的中间人被告哥哥了解案情,虽然其兄闪烁其词,但主审法官也了解了案情的来龙去脉。庭审中,被告马某拿出一份购买合同主张当时只签一份合同,是在还清欠款后,任某把欠据与合同一同给了马某(欠据已被其撕毁),不承认欠原告车斗余款2000元。法官在调解时给被告讲解欠据并不是索要欠款的唯一凭证,欠款是否存在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一同拿到的合同与欠据只留其一有背常理,车斗已购买6年之久,于情、于理、于法、于心都应将欠款还于原告。在给被告做了大量工作后,被告终于承认未还款的事实,但其认为欠据已丢失自己生活困难能否少给500元,原告同意。7天后,被告如期将1500元送到原告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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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3日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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