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证“不全
有些售房者在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的情况下,为了出售房屋可能会提供虚假的“五证”,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的有效“五证”,所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查看证件原件,并在补充协议中注明售房者若提供虚假证件应承担的责任。
二、公摊面积不明
有的售房者会使用提高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但总建筑面积不变的方式来吸引购房者买房。所以,购房者应该要求在合同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并且在附件中列明公摊面积的构成,并且注明公摊面积不符时的处理方法。
三、书面通知不清
有些售房者不能如期履行义务,便在公告栏张贴书面公告,当发生纠纷时,就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交易双方应该将书面通知的形式约定清楚,开发商违约时,这样购房者才有确凿证据。
四、所售房屋已抵押
有的售房者在售房之前已经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这样的话,购房者便无法得到房产证,也就不具有物权。所以购房者应该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清房屋有无抵押记载,并且要求售房者在合同中保证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况,否则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物业管理公约不签订
售房者在售房前要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否则,售房者就不得出售房屋,如果不签订物业管理公约,购房者就可能拿不到房产证。所以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署名的《物业管理公约》。
六、各方责任范围不清
多数的购房合同对一房二买、又抵又买等情形导致购房者得不到房屋,购房者的损失范围没有界定,也就无法保障其权益。所以交易双方应该就这个问题进行具体约定,明确好购房者的损失范围,以及售房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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