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12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结荣,化名何洁荣,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德庆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德庆县永丰镇郡市村。因本案于2005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结荣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结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何结荣于2005年10月6日凌晨4时许,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27号日华油机公司三楼宿舍10号房内,盗窃被害人龙堪放在床上的价值人民币350元康佳R728型手机,并立即放进其裤袋内,但被告人何结荣拿手机时惊动了龙堪。被害人龙堪意识到被盗窃后,马上冲出房间呼喊“有人偷手机”,并抓住被告人何结荣阻止其逃跑。正在16号房的李裕拾、莫杰闻讯,立即赶来。被告人何结荣见状,为了逃脱而拿出一把水果刀刺向龙堪,但被龙堪将刀打落在地。后被告人何结荣转身向楼下逃跑,龙堪等人则在后面追赶。当被告人何结荣逃至楼下时,被保安人员抓获,并在其身上缴回被害人龙堪被盗的康佳R728型手机一台(已发还给被害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龙堪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0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结荣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27号日华油机公司三楼宿舍10号房内盗窃其放在床上的康佳R728型手机时,被其发觉。后其马上冲出房间呼喊“有人偷手机”,并抓住被告人何结荣。住在旁边的同事李裕拾、莫杰闻讯马上赶过来。此时,被告人何结荣便拿出一把水果刀向其刺来,但被其用手将该刀打落在地。后被告人何结荣逃跑至楼下时,被保安人员抓获,其被盗手机亦在被告人何结荣身上缴获。
2、证人李裕拾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0月6日凌晨4时许,其在日华油机公司三楼宿舍16号房听到龙堪呼喊“有人抢手机”,其和莫杰马上出来,见龙堪把被告人何结荣手上拿着的刀打落在地。被告人何结荣继续逃跑,其和龙堪等人在后面追赶,但追不上。后其见前面有保安人员,便叫保安人员帮忙抓住被告人何结荣。保安人员将逃跑至楼下的被告人何结荣抓获并从何身上缴回了龙堪的被盗手机。被告人何结荣当时使用的是一把水果刀。
3、证人莫杰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0月6日凌晨4时许,其和同事李裕拾正在日华油机公司三楼宿舍16号房吃夜宵,听到10号房的龙堪呼喊“有人抢手机”。其和李裕拾马上出来,见龙堪与被告人何结荣扭打在一起。被告人何结荣见其和李裕拾过来,便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龙堪刺去,但龙堪将该刀打落在地。被告人何结荣转身逃跑,其和龙堪等人在后面追赶,追到楼下时,见前面有二名保安人员,就叫保安人员帮忙抓获了被告人何结荣,并在被告人的身上缴回了龙堪的被盗手机。被告人何结荣当时使用的是一把单刃水果刀。
4、抓获经过。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6、案发现场、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
7、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8、户籍证明。
9、被告人何结荣的供述和辩解。
原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何结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结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何结荣上诉提出,其没有使用水果刀刺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何结荣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何结荣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龙堪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李裕拾、莫杰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等证据能证实,上诉人何结荣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水果刀刺被害人,被害人用手将其水果刀打落,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对上诉人何结荣提出其没有使用水果刀刺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结荣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何结荣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古加锦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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