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20:11:26 195 人看过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涉及两个要件,即主体要件是医务人员,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严重不负责任和造成就诊人死伤的后果两个要素。

医务人员在理论上一般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医疗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范围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大致可包括四类: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防治、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以及妇幼保健人员等;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技术等专业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是客观要素,它表现为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予以诊治;严重违反明确的各项操作规程;经指出后仍拒绝改正对就诊人的错误处置等。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医务人员的行为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主要是考察其过失的程度。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技术行为,行为本身蕴含着对人的身体可能造成损害的因素。因此,任何一个来自医生、患者等不同方面的因素,都有可能加大风险发生的概率。临床中的医疗损害结果,往往是复合因素共同促成的。因此,不应由医务人员对全部后果承担责任,而应将医疗不当行为在不良后果中所占的比例予以区分,确定一个责任比例度。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事故责任比例度为60%以上的,说明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关键因素,或者是全部因素,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一是造成就诊人死亡。这里的死亡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而导致病人的非自然死亡。由于就诊人疾病本身的客观存在,这种死亡往往与疾病有一定联系,但疾病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其主要原因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违章行为;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在犯罪领域,只能按刑法的要求根据《重伤标准》来鉴定。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理解为一级、二级、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伤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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