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是什么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1:10:32 206 人看过

依此规定,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在为出票行为时,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由于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委付证券,故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支付委托关系,即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或者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此同时,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确保在汇票不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必须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票据法》强调汇票的签发,必须给付对价,即出票人不得与其他当事人相互串通,利用签发没有对价的承兑汇票,通过转让、贴现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由于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因此,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出票人等债务人仍应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9: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务人相关文章
  • 什么是票据,票据诈骗的行为有哪些?
    一、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二、票据诈骗的行为有哪些(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二)明知是作废的汇
    2023-02-16
    99人看过
  • 出票人票据无效行为的认定
    一、不影响票据效力的无效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的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二、可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签章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票据签章行为。这一情形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但这种实质无效的行为,如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三、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本身无效的行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这一情形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但这种无效的票据行为仅本身无效,不影响其他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四、无效票据行为存在以下法律后果(一)欠缺实质件的票据行为,其行为本身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票据
    2023-04-14
    162人看过
  • 出票行为无效是否必然导致票据无效
    出票行为无效的,并不是必然导致票据无效。例如出票行为因实质要件欠缺而导致无效的情形,仅是出票本身无效,在票据上进行的附属票据行为仍独立生效承担票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票据无效怎么办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的票据情
    2023-02-22
    305人看过
  • 支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的票据行为是什么
    支票主票据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也称出票行为,支票主票据行为是以设立票据权利为目的,制作票据并依法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发支票由作成和支票的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支票的出票行为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发支票由作成和支票的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在实务中,银行在出售
    2023-07-22
    165人看过
  • 什么叫票据行为代理、代理人如何代理票据行为
    一、什么是票据行为代理票据代理是指票据行为的代理。即代理他人实施票据行为。除可适用民法一般代理原则外,票据代理着重强调显名方式的代理,即要求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被代理人)为票据行为时,须明确表明系为他人代理,如代理人在票据上未载明是为他人代理,即使确系代理,也应自负其责。对于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票据责任一律由代理人自负。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即持票人利益。二、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票据代理必须符合下述要件:1、必须在票据上记明本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上应当有表示代理意思的记载。其记载方式,票据法有规定的,按规定记载,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票据交易习惯记载。3、票据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三、代理人如何代理票据行为(一)应载明本人于票据。票据代理属法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即代理人应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有关票据行为,因此,代理人只有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载明于票据
    2023-06-06
    177人看过
  •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指的是什么
    在独立性上,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例如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各种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其中任何一个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所谓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一张票据上存在有多个票据行为时,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地产生各自的效力,互不影响,这也是由票据的无因性原理所决定的。各票据行为虽然在同一票据上进行,但发生票据的基础关系各自独立,票据虽然流通,但基础关系并不流通,各票据行为实质上是单独完成的。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不可轻易地让票据行为之一影响全部票据行为的效力,必须保证各票据行为独立,切断不良票据行为的风险扩散放大,保证票据交易的流通和安全。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1)票据行为能力上的独立性。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2)票据行为代理上的独立性。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
    2023-05-01
    175人看过
  •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什么意思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一、票据独特的法律属性有哪些?票据独特的法律属性有如下: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是作为证券创造的;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可以对票据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钱作为交付标的;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建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建立为前提;6、票据是文义证券。根据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确定票据上创建的权利和义务;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以法定形式制作具有法律效力;8、票据占有证券。任何想要主张票据权的人都必须实际占有票据;9、票据是示证券。当票据权利人要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
    2023-03-20
    141人看过
  • 支票出票的涵义是什么
    由于支票以银行机构为付款,其基本作用为即期支付工具,因此,支票的出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其一,支票的出票以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的账户合同关系为基础。支票关系建立在出票人与其开户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基础上,支票出票以出票人与其开户银行之间的账户合同关系为基础关系。根据我国有关的票据法规,支票的出票人只有在与付款银行之间具有真实的资金关系,在付款银行存有“可靠的资金”的情况下,才可签发支票,法律禁止透支签发超过其在付款银行实有存款的空头支票。其二,支票在记载事项与格式上不同于汇票。按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支票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通常少于汇票和支票,通常允许由出票人授权后手持票人补记支票金额,且不以收款人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规则均便于支票的出票和使用。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持票人补记,支票可以不记载收款人成为无记名支票。
    2023-04-21
    364人看过
  • 什么是见票即付和出票
    又称“即期票据”。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在英美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票据又称“即期票据”。如票据无上述记载,但亦未载明付款日期,则视同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可为见票即付或远期付款的记载,但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在逾期后承兑或背书,就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亦应视作见票即付的汇票。见票即付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规定为发票日后一年内,但发票人可在汇票上缩短或延长此期限,背书人亦可缩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长。英美票据法无一定期限的规定,仅规定应在发票日后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所谓合理时间,应取决于汇票的性质、同类汇票的行业习惯以及具体事实。有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台湾),对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规定以6个月为法定期限,如当事人间有特约时,得再延长,但至多延长6个月,逾此期限,即失去提示效力,
    2023-06-11
    383人看过
  • 本票的出票规则是什么
    1、本票的出票,从形式上看,与汇票的出票一样,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基本票据行为。但从内容上看,本票的出票则与汇票不同。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而本票的出票则是指出票人表示自己承担支付本票金额债务的票据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与《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本票的出票人在资格上受到严格限制。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且必须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除此之外,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票的出票人。2.本票出票的记载。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应依法在本票上记载相应事项,包括必要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与无益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必要记载事项,其中,就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
    2023-05-01
    80人看过
  • 什么是属于本票的出票
    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这体现了管理者对本票出票的一种审慎的态度,同时反映了我国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亟待提高商业信用。2.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3.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4.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应作出明确的约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5.付款(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3)与提示付款相
    2023-04-21
    450人看过
  • 汇票出票行为中的当事人有哪些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票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商品服务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两票据又是票据当事人之间支付债务的凭证,所以,出票人一般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而受票人一般履行商品或服务提供的义务,并有收受金钱给付的权利的人。例如,用支票购水泥时,出票人是水泥的购买方,有付水泥款的义务;受票人是水泥的销售方,有提供水泥的义务。但是,汇票出票时,当事人身份会因汇票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1)商业汇票。在签发商业汇票时,既可以出购买方签发,这时,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但也可以由销售方签发,(再交购买方由其办理承兑手续后,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即可凭汇票收取款项),这时,出票人就不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而是履行销货义务、并享有收受金钱权利的人。(2)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是银行,出票程序如下:当事人使用银行汇票前,应当先将资金存入开户银行,然后向开户银行
    2023-06-14
    73人看过
  • 虚开发票的行为有什么
    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虚开发票的范畴虚开发票的范畴: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自己开具,或者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或者是充当中介让双方开具不实发票。凡缴纳增值的纳税人在办理完税务登记的同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销售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按照经营项目购买发票。虚开发票的行为: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2023-07-21
    146人看过
  • 出轨行为对行为人的法律约束是什么?
    出轨对行为人法律后果有:出轨会受到法律制裁,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对方婚内出轨,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方的出轨行为,那对方就属于过错方,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另一方,并要求出轨方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军婚出轨的法律后果这个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军人一方出轨,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起诉到法院,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另外一种是军人配偶一方的出轨,则第三都涉嫌“破坏军婚罪”。1、破坏军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的主观要件: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
    2023-07-04
    351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务人
    词条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 更多>

    #债务人
    相关咨询
    • 票据行为的内容什么是票据行为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7-07
      票据的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 根据《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甲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2
      没有说清楚甲的出票行为,无法分析出票行为和汇票的效力。请补充详细说明。
    • 什么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29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04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票据行为的特征有: 1.要式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
    • 什么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8-29
      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2、票据无因性之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其与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所由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所以,对票据无因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