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苍梧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同居而引发的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通过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耐心劝解,原告陈丽丽(化名)与被告于富强(化名)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06年,17岁的陈丽丽(女)和13岁的于富强(男)在读书时认识并谈起了恋爱。2007年,两人双双辍学到广东打工并开始同居生活。到2012年,刚年满18岁的于富强已经是一个儿子、一个女儿的父亲。由于未达结婚的法定年龄,陈丽丽和于富强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只是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婚礼。
开始时,甜蜜的爱情让年轻的陈丽丽、于富强忘却了生活的艰辛,等到当家后柴米油盐酱醋茶样样皆要考虑时,矛盾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尤其在陈丽丽生下女儿后不久,陈丽丽、于富强便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为了结束这段痛苦的生活,陈丽丽便返回其母亲家居住,与于富强解除同居关系,两个子女随于富强生活。陈丽丽的离去,随之而来的是陈丽丽不能探望两个子女的痛苦。2015年1月,陈丽丽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儿子由于富强抚养并要求于富强返还举办婚礼时空调、彩电等嫁妆。
在庭审过程中,于富强明确表示,两个子女均是由自己的父母抚养,和父母有着很深的感情,因此两个子女必须由自己抚养,并且认为陈丽丽所谓的嫁妆都是由他家出钱买的,不能再退回。本是昔日恩爱的小情侣在庭审中却打起了没有硝烟的战争。
庭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做起了双方的思想工作: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子女抚养权的争议不应凭一时之气,而是要结合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看是否有抚养能力,能否给小孩创造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等。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和悉心调解,最终,陈丽丽和于富强达成协议:女儿由原告陈丽丽抚养,儿子由于富强抚养,陈丽丽和于富强均享有探望权。而陈丽丽则放弃了要求于富强返还嫁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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