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长期为希望工程代言的大眼睛摄影作品被商家印成宣传画,作品托管单位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遂将商家诉至法院。记者20日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500元。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起诉称,2010年起,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崇文门店、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该协会会员解海龙拍摄并交由原告管理的大眼睛等2幅摄影作品印制成大幅宣传画,放置在其店堂内明显位置从事盈利性活动。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认为,大眼睛等希望工程系列摄影作品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和价值,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协会依法享有的对该照片的复制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涉案作品的宣传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支付本案公证费2500元。
二被告辩称,其门店的宣传广告系委托专业广告公司制作,目的在于宣传公益活动,并非盈利行为,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京隆堂崇文门店使用涉案作品制作成宣传画,悬挂于店内为药品销售进行宣传,该使用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对其托管的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二被告关于公益性使用可以免责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艺术文化价值、社会影响力、被告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范围、后果等情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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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侵权主体是谁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6摄影作品的摄影作品的侵权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合法的组织。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下列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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