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的含义
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作用。独生子女除了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外,没有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
独生子女的特征
第一、独生子女生理条件比较优越,集父母气血之精华,从遗传因素方面保证独生子女在脑力、体力、智力方面的优越地位。
第二、独生子女家庭经济条件相对优越。尽管满足他们身体、心理发展的需要,保证了独生子女的充足的营养和智力开发用品,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家长对独苗教育比较重视,精力与条件都充足。家长总是挤出时间带孩子参观、野游、做游戏、教孩子学习、供给智力开发的各种玩具,故独生子智力早熟、兴趣广泛、知识面宽。
第四、独生子女享有父母充分的爱,在充分爱的阳光中成长的幼儿个性发展是健全的。正如一位儿童心理、卫生专家提出的那样爱比维生素还重要。因此,多数幼儿容易形成活泼、开朗、大方、敢说、敢想的性格特点,有利于幼儿智力和才能的发展。
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独生子女的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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