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强制执行问题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08:41:20 183 人看过

信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财产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信托财产一般不能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9: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财产转移案执行问题的探讨
    如果财产转移法院判了可以执行。1、如果在起诉前,对方会把财产转移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2、如果法院判下来了,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划扣其财产。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离婚财产案件执行时限离婚财产执行的期限是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执行方式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2023-07-17
    213人看过
  • 欠条到期后执行问题的探讨
    欠条到期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起诉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欠条没到期,一般不符合该条件,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到期后,再依法向法院起诉。诉讼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被告的证明材料。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备查。欠条可以鉴定时间吗欠条一般可以鉴定时间,要鉴定欠条签订的时间可以通过笔墨鉴定的方式。如果欠条经过了鉴定,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2023-07-10
    199人看过
  • 信托财产终止确认问题探讨
    信托业务委托方可以将自己拥有的财产通过设立资金信托方式融通资金。实务中,为了保护信托受益人的权益,通常信托财产都由信托管理人持有,由他们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同时负责信托项目的收益分配。当信托项目出现合约规定的经营失败,不能偿付受益人的本金及投资收益时,管理人将履行职责,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保证受益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由此可见,信托财产是否终止确认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委托方对于信托财产的控制,而且对信托财产后续计量等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信托财产终止确认的正确判断,是委托方以及信托管理人做好信托业务会计的基础所在。(一)《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分析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资产是否终止确认进行了规范。《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综合运用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以及后续涉入法分析金融资产转移。即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
    2023-04-24
    221人看过
  • 执行程序中拍卖问题探讨
    拍卖又称竞卖,是以竞争出价的方法将财物卖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是缔结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这是一般市场拍卖的概念,是商业界较为广泛使用的一种社会交易方式。拍卖这种方式在司法界也被广泛运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就有这么一种特殊的程序-执行拍卖。通过这种特殊的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为一定额量的价金,这对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及法院执行工作的高效性均具有一定的意义。当然,司法界的执行拍卖与商业界的拍卖是有着本质性的区别的。首先,作为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措施,执行拍卖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并非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都可以任意拍卖。它有一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
    2023-06-10
    65人看过
  • 台湾信托法视角的自益信托终止问题探讨
    因为前开条文的规定,自益信托委托人或继承人可以随时终止契约,在实务上却因此发生适用上的疑义。最具代表性者,便是未于信托契约中加上不得提前终止之条件,导致发生自益信托(如保险金信托、教养信托)受益人的新监护人要求终止契约之情形。例如一单亲家庭中的父亲甲,为其未成年子女设立保险金信托(关于保险金信托之介绍,请参2007年9月2日本报A7版),目的在于一旦被保险人身故时,可透过子女的自益信托,由受托人交付资产予信托受益人即子女。但是囿于信托法第63条的规定,实务上便常出现被保险人身故后,未成年子女的新监护人随时代未成年子女要求删除契约,已明显违背最初的设立本旨,但却又无法对抗该监护人依法提出的解约主张,往往令人扼腕。此外,实务也出现信托委托人将不动产交付信托,并以自益信托方式设立,但嗣候又心生懊悔,因此自行前往地政机关单独申请涂销信托登记,片面终止契约,此际也生成自益信托得否片面随时解约的争议。
    2023-04-24
    248人看过
  • "强制执行期满后的可行性探讨"
    如果是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中止执行的,两年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继续执行。其他情况的,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如果申请强制执行超过2年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纠纷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
    2023-07-15
    497人看过
  • 强制执行会议:关于上门执行的探讨
    法院强制执行有可能会上门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6、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被法院强制执行是否会被拘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可采取司法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2、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2023-07-11
    134人看过
  • 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要委托执行的问题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是不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给其他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该权力。一、行政裁量权的特点有选择性行政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的权力,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一般规则:(一)符合法律目的;(二)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四)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的、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
    2023-03-30
    315人看过
  •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执行问题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人民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日趋繁重,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第三人和案外人随权利本位理念的升华而频生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主张,亟需相应的公权力予以支持,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以下简称执行篇)对执行机构的立法授权极其有限,导致执行程序中行使执行权的执行行为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当前,中国的司法界和法学界强烈要求制定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呼声日高,笔者亦愿意为此效力。强制执行法应明确的权利当今社会的基本概念是公权力,立法的重要功能在于给国家机关授权。笔者认为,体现中国国情的民事强制执行权有六项权能,需要立法予以确立:其一,执行保全查封财产权。为防止债务人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前转移可执行的财产,参照外国设立判决抵押权的立法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日实施的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
    2023-06-11
    230人看过
  • 关于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探讨
    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妨害,维护诉讼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民事强制措施的正确实施对维护我国民事(包括经济)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各地法院民事强制措施执行还不统一。民事强制措施执行得不当或不力,会引发矛盾甚至发生恶性抗法事件,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损及人民法院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因此,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必须依法规范。民事执行的依据是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也包括其他被法律赋予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公证书等。所有这些执行依据都可以抽象出一个共性:即都是确认了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当这些被确认了申请人的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那么申请人只能凭借生效法律文书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介入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这便是民事执行目的本质之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
    2023-06-06
    54人看过
  • 强制执行中的房屋租赁权探讨
    本文介绍强制执行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利益衡量以及租赁权的救济等内容。买卖不破租赁是指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原租赁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在民事强制执行的拍卖中,被拍卖标的物上存有的租赁权涉及债权人、被执行人、承租人三方利益,由于被拍卖物上租赁权的存在,强制拍卖的目的难以实现。一、买卖不破租赁在强制执行中的利益衡量1.租赁权是物权。一个物在初始状态下只有一个完整的物权,即所有权。如果把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渡出来,就可以在同一物上形成数个子物权,这些子物权在权能上不能互相冲突,其总和加上原所有权剩余的权能恰好等于一个完整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的一物一权原则。房屋租赁权是租户可以部分支配业主房屋的权利,其本质是房屋所有人将所有权在的使用功能以一定的金额为对价让渡给租户,很明显也是一种物权。2.抵押房产执行中对不能解除的租赁权的认定。抵押房产去除权利负担,是为该房屋
    2023-06-10
    270人看过
  • 探讨执行遗嘱信托所需的原则
    执行遗嘱信托的有关原则如下:1、严格区分遗嘱信托执行与遗产信托管理的界限;2、遵守遗嘱意志,执行遗嘱信托合同的规定;3、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转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等等。遗嘱信托的执行是指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遗嘱处理有关事项,负责遗产分配的业务。如何执行遗嘱信托1、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2、收集遗产。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3、编制遗产清册及暂管遗产。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4、代结
    2023-07-02
    126人看过
  • 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构建的措施探讨
    (一)区分执行对象,根据实情区别化对待威慑机制执行中可能会存在误伤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为了避免威慑机制执行中出现误伤情况,必须要建立高效的区分机制,增强其对有履行能力的相应执行人的效力。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作用对象。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执行的前提是必须要保证执行人的生存权,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时,要考虑给予被执行人司法救济的权利,保证他们的基本生存权,避免威慑机制过度,以至于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均衡处理威慑力度和保障权利之间的关系,既要加大威慑力度,又要保证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当二者存在冲突时,要通过不同的执行对象寻找平衡点。再次,在实际案件执行中灵活对待。不同的案件有其特殊性,这就使得执行工作面临种类复杂、数量繁多等难点,为了更便于区分作用对象,可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便明确区分哪些是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哪些是不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二)增加执
    2023-06-06
    137人看过
  • 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相关问题探讨
    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是执行金钱给付案件的必要环节,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简略,实际执行中计算方法各异、标准不一,不够规范,因此,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为便于讨论,我们先对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作简要分析。我们知道,义务人迟延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给相对的权利人最直接的损害是孳息损失。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本作用是对权利人孳息损失的补偿,具有补偿性。然而我们不难注意到,仅仅对孳息进行补偿是不够的。首先,迟延履行行为对权利人来说损失不只是孳息,还包括债权落空对其正常生产和生活的消极影响,以及因追债付出的时间、精力等等,这些损失往往无法精确加以计算,仅补偿孳息对权利人显然不公平。其次,义务人迟延履行相当于占用权利人的财产,同时享有了该财产的孳息。如果义务人只付孳息,类似于正常借贷,那义务人对其迟延履行的违法行为就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无疑会对故意拖欠行为起到鼓励作用。基于上述理由,我们主张计算较高
    2023-06-06
    485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农庄强制执行措施探讨
      广东在线咨询 2024-11-06
      1. 当事人提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提供财产线索并非必须的。 2. 如果当事人觉得申请执行很麻烦或者不熟悉如何操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此时,委托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文件。 3. 如果不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仍可以正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在申请执行前,建
    • 行政起诉时效的限制问题探讨
      贵州在线咨询 2024-11-13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第四十六条,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除外。 另外,根据第四十七条,
    • 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权有哪些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8
      根据规定法院会强制执行探望权标准如下: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因此,立法上有必要进行法律调整。探望权的行使与其权利主体的确定是紧密相联的,并且权利主体决定着探望权的行使,由此推知,探望权行使的原则是由父或母单独行使探望权。所谓探望权的行使是指父或母具体实施构成探望权内容的行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 劳动仲裁结果执行问题探讨
      香港在线咨询 2024-11-26
      根据我国《劳动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只要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对方拒不履行裁决义务,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过程中,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申请执行书,并提交裁决书原件。同时,您需要明确申请执行的事项,该事项应仅限于裁决书中所确定的范围,不得超出裁决范围提出其他要求。
    • 城市拆迁赔偿金执行问题探讨
      贵州在线咨询 2024-11-25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当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具有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时,这些判决、裁定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或者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