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2-15 23:37:40 303 人看过

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公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公证事项材料等,一般人们在进行买卖时会选择按照规定进行公证,增强买卖的效力,有的当事人订立遗嘱之后会选择将遗嘱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遗嘱往往其效力比一般遗嘱要高。

一、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购房为什么要公证

公证机关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房房买卖双方的主体资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特别注重开发公司对出售的商品房有无预售或向境外出售的权利,对于那些不真实、不合法、不完善的条款,将予以剔聊或提出补充、更正意见,最后公证确认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商品房买卖经过公证,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防患于未然,从而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的良好法律秩序。

三、遗嘱需不需要公证

法律并未强制遗嘱必须进行公证。立遗嘱是否去做公证,由立遗嘱人决定。只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更高。《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最新民法典草案已经删去了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更高这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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