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33:06 143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保护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人负责。

第四条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数额。

合资、合作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数额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最迟在6个月内缴清。

合资、合作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额,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清。

第五条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缴清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应将验资报告报原合同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资未获通过或未按规定验资的,视为未按时出资。

第六条合资、合作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额的,视合资、合作企业自动解散,合资、合作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应予以公告。

第七条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按本办法缴清了注册资本,外方投资者未按期缴清注册资本的,中方投资者可以另找外方投资者组建新的合资、合作企业,或成立内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本办法缴清了注册资本而中方投资者未按期缴清注册资本的,外方投资者可以另找中方合资、合作者,或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合资、合作主体变更后,企业均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八条合资、合作企业在未缴清注册资本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向该企业颁发营业执照正本。

第九条合资、合作企业不行抽逃资金。对抽逃资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企业限期收回;逾期不收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条对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5: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相关文章
  •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报材料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
    2023-06-06
    263人看过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业务核准
    合作企业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企业的成立、投资、经营现状等基本情况、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条款内容、本次偿还外方投资款的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以自有外汇支付还是购汇支付、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售汇银行、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等)2.外汇登记证3、企业成立时审批机关的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和章程4、验资报告5、偿还外方投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6、省级财政机关(或经省级财政机关批准后主管财政机关转批)的批文7、因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方投资者必须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8、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注:以上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开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2023-06-06
    412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风险防范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就设立合营企业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在签订合营企业合同时,中国合营者应注意合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失。一、合营企业合同容易出现的问题和风险:1、外方投资者资信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主体非常广泛,可以是外国公司、其他企业和组织以及个人。外商的资金来源也相当复杂,有此是外商自己积累的自有资金,有些是受委托的信托投资资金,还有一些是外商在国内投资获得的利润等。政府的积极扶持各推动固然给国内企业与外新风气合资和合作带来了便利,但也有些不法分子借投资之名蓄意进行诈骗活动。很多诈骗活动轻易得逞的原因在于,中方没有对外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以及规避法律顾问支
    2023-06-06
    97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提前解散须经批准
    [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共同投资,在中国某市成立了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成立后,合营双方均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了出资义务。合营初期,企业的经营比较顺利,实现了盈利。但到了后期,由于合营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其他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致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能够抓住机会,丧失了发展机遇,经营状况越来越严峻,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已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A、B两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提前解散合营企业的合意,董事会也做出提前解散合营企业并对其进行清算的决议。[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时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指合营各方在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的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
    2023-06-06
    374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㈠所得税核算应设置的账户1.所得税账户所得税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该账户的借方登记企业按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期所得税费用;贷方登记企业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所得税费用。期末该账户无余额。2.递延税款账户为了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的转销数额,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账户。该账户属负债类。贷方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借方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余额,表示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该账户核算企业所得税的应交、上交及未交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应交的所得税额;借方登记上交和预交
    2023-06-06
    196人看过
  • 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须知
    一、企业章程可由合营各方参照本参考格式制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五)合营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六)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八)解散和清算;(九)章程修改的程序。(十)章程签订的时间和地点;(十一)董事会会议或合营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三、合营各方应当在公司章
    2023-06-05
    327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所称侨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独立经营或者同国内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华侨或港澳同胞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华侨或港澳同胞资本的或外国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经营的企业。三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切外汇收付,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四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中国境内的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
    2023-06-06
    388人看过
  • 权限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承诺时限:1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收费及依据:按国家财政部、物价局[1992]价费字401号规定收取工本费10元整。申报条件:1、获得港澳台或外国护照身份的人;2、已在港澳台或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企业。办理流程:窗口受理、资料审核、材料齐全窗口拟文、局办公室盖章、窗口开具缴款单、窗口出证。准备材料:1、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盖章的合同、章程(委托人提供签字授权委托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计(经)委的批复;3、外方投资者的三证及法人代表资格证书;a外方以自然人投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公司投资提供境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b境外商业登记证和企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c境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中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书;5、场地证明;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3-06-06
    300人看过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要哪些资料?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二、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
    2023-06-05
    489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第三条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第四条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
    2023-06-06
    436人看过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怎样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怎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要看是否有法人资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订约、履约和诉讼的法律能力,则有法人资格。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财产怎样分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一、如果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分割经营所得的收益。二、如果没有约定的,合伙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怎样分割经营所得收益。三、如果无法自行协商的,则按照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割,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经营所得的收益。《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2024-01-11
    262人看过
  • 外商投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批所需材料
    立项审批所需材料☆1、合资(合作)意向书;☆2、项目建议书;☆3、中方投资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请示;☆4、中方投资者上级主管部门转报审批机构申请立项的请示;5、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发照机关盖章);6、中外方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7、中方投资者提供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8、外方投资者所在国的合法开业证明;☆9、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0、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个人投资者需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书);☆11、因项目设施配套所需涉及的市、区有关部门审核意见书;☆12、因项目设立所需涉及的归口部门审核意见书。自区外经委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区政府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审批所需材料☆1、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中、外投资者共同订立的企业合同、章程;☆3、中
    2023-06-06
    201人看过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计算机2
    技术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二)目录1)总则2)资本3)贷款和租赁4)资本转让5)董事会6)经理部门7)主要业务活动8)技术转让9)产品销售10)零部件、元器件、配套外部设备的采购11)技术培训12)工厂筹建工作13)外汇管理及平衡14)利润15)财务和审计16)税收优惠17)保险18)职工雇佣、解雇及辞职19)职工工资标准和奖惩20)双方的责任21)审批及注册22)合营期限23)不可抗力24)保密25)争端26)文本和通知27)合同的生效28)附则附件:技术转让及商标许可证合同第一章总则1.1合同双方本合同以××××(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以××××(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根据《合资法》的规定由双方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签订本合同。1.2法定代表和地址法定代表:乙方姓名:×××职称:×××国籍:×××地址:××××甲方姓名:×××职称:×××国籍:××地址:××××1.3公司的名称和地
    2023-04-23
    154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怎么样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的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2023-06-06
    196人看过
换一批
#外商投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 更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股权式合资企业
      香港在线咨询 2024-09-21
      前半句对,后半句就不能对了
    • 如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2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应当先签订合营协议、合同,拟订企业章程,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才能开始营业。
    • 中外合资创办企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怎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7
      目前,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股东不可以是自然人,只能是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退股的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1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要退股可分为四种情况: 一、外方因与新外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而退股。 二、外方与中方投资者之间股权转让而退股。 三、外方退股,中方仍在,企业减资。 四、企业终止。 但要注意的是后三种情况合资企业经营期限如不满十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审批手续同股权变更相同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司法解释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修正)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6.09.生效日期: 201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历史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197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正)[1990.0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2001.15] 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