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虐待部属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虐待的对象是自己的部属。尊重干部、爱护士兵是我军的优良传统,虐待、打骂、体罚士兵是军阀作风,是我们坚决反对的。虐待部属违反了我军的宗旨,破坏了官兵关系,军队内部的团结,同时也侵害了部属的人身权利。对于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在军队中有一定职权的领导或者担负一定职责的人员。这里规定的“部属”,是与行为人存在一定隶属关系的下级军人。如果没有利用职权,对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军人进行殴打等行为的,不构成本罪,致人伤亡的,可依照本法关于伤害罪、杀人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自己的权限或者不正确利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虐待部属,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对部属进行身心上的严重摧残的,如对部属体罚、殴打、冻饿、施以酷刑的,虐待部属人数众多的等。在我国军队中,官兵在人身权利上是一致的、平等的,绝不允许任何人对部属进行虐待,这不仅会损害官兵的关系,而且会削弱部队的战斗力。即使部属有错误的行为,也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对于严重的错误,可以按照军纪和法律处理。不能管理教育方法简单生硬,甚至进行体罚虐待。
(三)行为人的虐待行为造成了部属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这里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虐待部属的行为引发重大暴力事件的,导致部属逃离部队,造成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的,在部队、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等情况。如果行为人的虐待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军纪处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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