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0 20:50:38 303 人看过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缔约过失能不能解除合同?

缔约过失不能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只是缔约过失的,不可以解除合同,毕竟缔约过失针对的是合同未订立的时候,想要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意思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损失对方信任利益的赔偿责任。这是规定的赔偿责任。

主要情况如下:

1、恶意磋商是指通过签订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2、合同欺诈是指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3、侵犯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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