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房〔2007〕25号)本办法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1999年4月15日以后国家下达建设规划、政府划拨土地和优惠政策后,由政府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不含安置房),限制住房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是指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出售、交换等转让行为。第三条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市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二、取得不动产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3)支付地价。第六条地价补缴按下列公式计算:
地价补缴(元)=基准地价(元/m2)×该区域建筑物平均层数修正系数×10%×挂牌房屋建筑面积(m2)×土地出让金项修正系数。
其他城市房屋,其土地性质为划拨性质的,在挂牌交易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可按上述标准缴纳地价。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要求该房屋挂牌或者变更为完全产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计算应付款额并收取相应款项,付款后出具付款凭证。
(2)地价缴纳证明签发后,申请人可持该证明及相关交易材料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的登记手续。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一)共有产权的住房,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二)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转让的;
<>(三)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限制的;(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受让人取得的房屋性质为完全产权,其管理、权属登记和交易按照完全产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经政府回购,符合我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按照本办法挂牌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判决、调解等原因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转让人应当提交有关有效法律文书,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支付地价,并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变更后的过户手续。第十二条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买受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原价购买;不能购买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价格,未支付优惠价格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经济适用房优惠价格=43元/m2×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时,买受人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缴纳地价后,可直接办理全部产权。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征收的地价和优惠价格,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各类保障性住房遗留问题。第十四条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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