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者怎么与开发商签购房认购书
1、为避免买卖双方事后发生争议,从买受人的角度出发,建议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应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如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自动解除,出卖人应于认购协议解除后约定的期限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买受人。
2、买受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正式合同的内容并应留下书面记录,避免出现如因故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出卖人以买受人未进行过协商或买受人因无法证明与出卖人进行过协商而导致定金被没收的情形。
二、如何防范房屋认购书风险
开发商采用《认购书》的形式销售楼盘。近两年,随着房价的飙升,开发商不再急于出售手中的楼盘,而是往往采取捂盘的方式拖延销售时间,谋取利益最大化。因此,开发商想出与意向购买人签订《认购书》的方式销售房屋。通常《认购书》书中仅写明购房意向和订金,不写明房屋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违约责任等,因此,这种认购书在法律上无法认定为《预售合同》,而且,开发商将《认购书》中的订金写成言字旁的“订”,因此,面对开发商毁约,购房人又无法适用“定金罚则”,可见,开发商是早有准备。这样一来,《认购书》不但达到了开发商收取部分订金,回笼资金的目的,还免去了开发商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后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
怎样防范这种风险呢?此种风险是非常难避免的,这完全取决于意向购买人的购房需求,如果需求强烈,那么即使风险非常高,购买人也愿意签订《认购书》;相反,如果意向购买人的购房需求不强烈,那么购买人一般不会签订《认购书》。在与开发商签订法律文件时,一定要判断该文件是《预售合同》还是《认购书》,如果是后者,然后再判断定金是否能使用“定金罚则”,同时最好能够明确违约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认购协议系由出卖人制订,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订立认购协议无限制性规定,因此,出卖人和买受人对认购协议内容均要认真审核,尤其应注意认购协议中设置的对买受人不公平的条件。购房者最好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因为有时候如果认购书具备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征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直接影响着购房者的利益。
开发商为避免购房者反悔,因此在其看中了某套商品房之后会要求先签购房认购书,并实际支付一定数额的购房定金,这样才会为购房者保留该商品房,而日后购房者反悔不购买的话,则此时开发商一般是不会退还购房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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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和表达。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协议,内容由合同各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约定。一般来说,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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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如何签商品房认购书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25商社预约书是指商社买卖双方在签订商社预约合同或商社现在的买卖合同之前签订的文件,是双方交易住宅相关事项的初步确认或确定买卖意向。关于如何签订商社预约书:1、概念明确,区分预约金和预约金的不同法律,不受条款限制2、双方熟悉预约书的条款,明确,尽量在签订预约合同时签订商社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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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认购书之后,购房者反悔,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6对于购房者来说,一经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就依约负有一定的合同义务,须依约全面适当的履行。从商品房认购书来看,作为商品房认购书预订方的购房者主要有在特定的时间与开发商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正因为购房者负有如此的合同义务,所以购房者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一般是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进行约束。如果购房者在签定商品房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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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需注意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4-061、首先要确认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证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其中两证,一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是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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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约定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何处理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8《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性质,是为了将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购房者所交的定金属于预约定金。其作用是约束购房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去签合同。 如果购房者已经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去与开发商协商签合同的事宜,但由于双方无法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话,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