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共同被告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11:32:08 256 人看过

行政诉讼中如果有共同被告,且其管辖法院相同的,则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法院起诉;如果管辖法院不同的,则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一)行政管辖: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管辖。

两个以上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管辖。

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指定管辖。

(二)法院管辖: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追索抚养费的案件管辖地是什么?

追索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法律规定给原告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抚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涉外追索赡养费管辖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规定为老年人在自已所住地法院提起赡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赡养诉讼审理出现困难怕麻烦而“推管辖”的情况,极大地方便与支持了老年人的赡养诉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三、赡养费纠纷的管辖法院

1、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2、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法律规定给原告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3、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规定为老年人在自已所住地法院提起赡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赡养诉讼审理出现困难怕麻烦而推管辖的情况,极大地方便与支持了老年人的赡养诉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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