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石乔口区法院日前判决的一起离婚官司,在当地司法界引发争议。
胡某是某中学教师,其妻张某在一家三资企业担任要职。4年前,32岁的胡某与30岁的张某幸福地结合了。两人是大学同学,是10年恋爱才结的甜蜜果。
然而婚后张某总是悄悄采取措施,不愿生孩子。蒙在鼓里的胡某开始怀疑是自己生育能力有问题,后来准备去医院做检查时,张某才道出实情,胡某此时才如梦方醒。张某不要孩子的主要原因是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对她在三资企业内的竞争不利。
为生孩子一事,胡某与张某常引发家庭纠纷。周围人的议论和年事已高的父母的催问使胡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其妻不同意。今年7月,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起诉书认为:其妻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坚决要求离婚。石乔口区法院了解到双方均有意解除其婚姻关系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这起武汉首例生育权官司在司法界引发了争议,因为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没有任何规定。
民法典专家刘*玲副教授称,生育权应是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但不能强求生。放弃生育权,意味着人们正从传统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婚姻模式中走出来,现代人更加注重夫妻本位主义、个人情感及生活质量。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法律赋予了男性生育权的话,那么他就有权要求妻子生育,与之相对的女性的不生育自由就无法保证。这位人士认为,解决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应该是在家里,而不是在法庭上。换言之,这是一个道德伦理或习俗范围里的问题,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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