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实施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20:06 427 人看过

【有效性】有效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日期】1988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1988年11月01日

【正文】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公证事项,当事人应向上海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市公证处)申请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开标、评标、决标活动;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其他需要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应向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申请办理。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当事人认为需要公证的事项,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第四条《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在公证后生效。

国外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

第五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的有关公证事项。但以赠与、遗嘱的方式处分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公证应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人申请公证的,须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代为办理公证的,除应提供前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供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代理人是监护人的,应提交有监护资格的证明。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认可的国际公证人、律师的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第七条本细则规定应由市公证处管辖的公证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公证,应由出让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及出让活动的章程、程序等文件。市公证处应派出公证员,依照规定程序监督、公证该地块使用权出让中的各项活动。

(二)申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证,应由合同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和合同文本。合同双方的代表人应在公证员面前,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

(三)申办土地使用权继承的公证,应由继承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与继承有关的全部证件、证明。市公证处应对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审查、确认和公证。

第八条本细则规定可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受理,而当事人选择向本市公证机构申办的公证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办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被变卖的公证,应由抵押权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抵押合同和证明其具有处置权的文件。公证处应审查抵押物的产权状况和其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抵押物的处置活动进行公证。

(二)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公证,应由合同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和合同文本。合同双方代表人应在公证员面前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本市公证机构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的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认可和证明其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公证文书,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但本市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认为不完全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补充或修改,必要时应进行调查或审核。对不真实或不合法的事实和文书,应拒绝进行公证。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的当事人,对本市公证机构拒绝公证不服或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公证人员对经办的公证事项,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市公证机构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活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可按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公证费收费规定》收取公证费、翻译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上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2004年2月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6: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上海市工伤鉴定实施细则
    只有一个国家标准识别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和残疾。其中对于左拇指根开孔,破碎的肌腱,它取决于治疗,治疗期结束,左拇指恢复的功能。如果发生拇指间隔关节畸形。如果拇指和手指之间的关节在功能位置僵硬,则它是9级伤害。8级:一次拇指的差异关节畸形,功能损失。9级标准条款:一根拇指间骨膜关节在功能位置僵硬。什么是工伤鉴定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标准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023-07-01
    161人看过
  • 上海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2023-06-06
    453人看过
  • 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营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明码标价行为)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是指房地产经营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买卖、有偿转让、租赁房屋和提供服务按本细则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第四条(买卖房屋的明码标价)买卖或有偿转让房屋应当明码标价,采用一房一价或基价及其增减幅度等方法公开标示价格。前款所称的一房一价是指买卖或有偿转让的房屋按室号逐一明码标价,标明包括地址或楼盘室号、暂测
    2023-06-10
    146人看过
  •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土地流转方式
    第五十三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四条专业大户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合理收取流转费,而接转土地的大户不断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第五十五条村集体统一经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统一经营,年终所创收益按土地权益分配到承包方。第五十六条合作社专业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购进、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承包方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年终按交易量实现利润返还,并按土地股份分红。第五十七条企业自主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而后由发包方统一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由其自主经营,发包方收取租金,全额返还到相关承包方。第五十八条村企联合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发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年终将股权收益按股兑现到承
    2023-08-17
    137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纳税细则的实施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纳税细则的实施规定有哪些?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
    2023-04-13
    188人看过
  • 上海市浦东新区内销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浦东新区补地价工作的实施情况,现就浦东新区内销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程序(一)开发单位向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提交以下土地批租资料:1.申请土地批租报告1份(包括项目内容、规模、位置等);2.批租地块的权属证明材料(批文、土地证及附图)1套;3.有关申请批租各方的协议、意向书1份;4.空白地形图(1:2000、1:1000或1:500)8份;5.申请土地批租各方的注册文件及法人代表证明1份;6.商品房建设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1份;7.联系单位、人员姓名、邮政编码、电话号码1份。(二)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根据有关规划参数和项目所在位置、商服情况、交通条件等因素核定地价。(三)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定土地局(出让方)与开发单位(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四)受让方根据出让合同规定付清土地出让金。(五)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划
    2023-06-10
    343人看过
  •  上海市企业拆迁员工赔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企业拆迁员工赔偿标准依据员工在工厂工作的年限来进行规定。每工作满一年就对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在六个月以上但是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而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单位拒绝支付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上海市企业拆迁员工赔偿标准依据员工在工厂工作的年限来进行规定。每工作满一年就对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在六个月以上但是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而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单位拒绝支付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上 海 市 企 业 拆 迁 员 工 赔 偿 规 定 有 哪 些 ?根据我国的《上海市企业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上海市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2023-09-02
    354人看过
  • 《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1、申请人有什么条件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2、申请单位有什么条件答: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3、什么是主证,什么是随员证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照本问答第一题)获得的为主证,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申请所得的为随员证。4、证件号开头字母的含义是什么意思答:C: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未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获长期居留的留学人员和获永久居留的留学人员);L: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M:其他持中国护照人员(没有户籍的);F:其他持外国护照人员;H、A、T:港、澳、台地区人员。5、
    2023-05-29
    383人看过
  •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施行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结合《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转让、出租、抵押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其他区(市)、县的县域、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蓉部队和其他组织以及城镇居民个人,都必须按照细则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增值价款。第三条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转让人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价款。转让合同文本由市国土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二)转让双方凭转让合同和土地增值价款缴纳凭证办理转
    2023-06-10
    498人看过
  •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偿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所获收入,按规定向财政缴纳的价款。第四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归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有。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第六条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缴纳:(一)土地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
    2023-06-10
    266人看过
  •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的我国境内外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的,可向经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开业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事务所应及时选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第三条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外国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须办公证手续,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我认可的国际公证人、律师的证明。第四条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工作便利,不得非法干涉。律师有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五条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可以提供以下服务:(一)解答法律询问、查阅有关资料;(二)参与见证活动,
    2023-04-24
    449人看过
  • 广东省土地使用税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深圳市为1.5
    2023-04-13
    110人看过
  • 海口市身份证补办实施细则
    海口外地身份证补办条件是: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和旧居民身份证。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外地身份证补办流程如在异地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不用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只要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
    2023-07-07
    448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1985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规定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或金山卫石化地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县属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在前两项规定地区以外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四)临时经营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所在地的税率为适用税率;(五)接受委托加工、代销商品并代扣代缴产
    2023-05-10
    476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施细则有什么内容?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31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所以出台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
    • 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如何实施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和测量,由
    •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证上有效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8
      转让和出让无效,没有土地使用权,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土地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 集体土地能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出让使用权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6
      关于集体土地能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出让使用权吗问题,根据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以集体土地不能按本办法出让使用权。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怎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8
      一、申请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填写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转让登记表;继承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供公证继承书,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祖屋分户的,应当提交分户协议或者户主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土地证明、房产证等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二、地籍变更调查。变更必须与原宗地登记档案一起进行。如果宗地部分发生变化,需要现场核定面积、界址点,重新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