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精神病妻子离婚,扶养义务该谁来承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3-18 01:32:57 55 人看过

结婚前即患有精神病,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该子女结婚而终止,在该子女离婚后,父母应当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一、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承担的不是扶养义务,而是帮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除了扶养义务之外,夫妻离婚时还有帮助义务,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不难看出,扶养义务和帮助义务的分界线为离婚之时,换言之,扶养义务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一旦离婚,扶养义务就此终止,同时转化为帮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对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然负有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不因子女结婚而终止。父母对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基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产生,只要这种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抚养义务就必然延续。当然,在该子女与他人缔结婚姻,配偶的扶养义务与父母的抚养义务竞合时,父母对该子女的抚养可能处于休眠状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父母抚养义务的终止,并不妨碍该子女向父母提出付给抚养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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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n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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