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涪民初字第671号
原告王*芳,女,193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涪陵区敦仁办事处退休干部,住涪陵区公园路5号7楼。身份证号:512301193401100044。
委托代理人李-洪,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涪陵区兴华中路4号。
被告潘*惠,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涪陵区实验幼儿园保育员,住涪陵区荔枝办事处建涪一组。身份证号:512301197701090966。
委托代理人戴*元,**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芳与被告潘*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平、覃*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潘*惠等26家人在涪陵荔枝办事处建涪一组建房,房屋建好后因超过建委规划的面积,没能办到房产证和土地证,并且被罚款。经包括被告潘*惠在内的26家人开会决定,委托我为被告等26家人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我与被告签订了协议,约定我为被告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办证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并且包括国土部门和建委的罚款在内。事后,我为被告办好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被告却不按协议支付尚欠的办证费11140元,为其垫付的房款2991元和超面积罚款935元,共计人民币15066元。经我多次催收无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为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所垫支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5066元。
被告辩称,我未与原告签订协议,也未在申请书上签字,没有委托原告给我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与原告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不是适格的被告。我的房款已经交清,在2004年10月18日交清了最后一笔罚款3000元,房款中就已包含了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费用在内,因此所需的办证费和房款都已付清了。就算是委托原告办证,原告所主张的为我垫付了罚款、配套费、测绘费等等费用均是发生在2004年10月18日之前,此时还未委托原告办证,且原告现在也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为被告垫付了任何款项,其所提交的证据均是超过时效的无效证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被告潘*惠的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双方形成了委托关系,并已为被告办理好了两证;
2、被告于2000年5月31日签订的联建住房合同书,证明被告参加了联合建房;
3、涪陵区国土局2004年8月26日对肖*惠未经批准超占土地建房作出的国土罚字(2004)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9月7日向肖*惠、王*敬、何-群等26家建房户(包括被告在内)发出的罚没款缴款通知书,涪陵区建委于2000年5月5日对庹胜兰等26家建房户(包括被告在内)作出重规涪陵罚(2000)第72号城市规划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证明国土局和建委对包括被告在内的26家建房户因超占土地和超面积建房分别予以罚款113000元和22400元;
4、被告潘*惠2004年10月18日缴纳土地罚没款3000元的缴款书,证明在签订委托协议的当天被告缴纳了该笔罚款;
5、肖*惠2000年8月24日缴纳建委规划罚款22400元的缴款书,证明原告代被告等26户缴纳了该笔罚款,被告应分摊1200元;
6、王*芳、肖*惠等4户2004年11月5日缴纳土地罚没款6820元的缴款书、王永福2004年10月18日缴纳土地罚没款5390元的缴款书、李*华2004年10月22日缴纳土地罚没款3000元的缴款书、张科明2004年10月13日缴纳土地罚没款4620元的缴款书、王*敬和何-群等2004年10月12日缴纳土地罚没款62270元的缴款书、伍良明2005年8月14日缴纳土地罚没款5390元的缴款书,证明原告代缴了上述罚款,被告应分摊7200元;
7、肖*惠于2000年4月11日缴纳水土流失费、躁声污染费、国土管理费、配套费收据4张和同年4月12日资料费收据1张,共计4788元,证明原告为被告代交了上述费用;
8、庹胜兰等26户2005年8月25日缴纳的城建配套费3019元,证明原告代缴了该笔费用,被告应分摊2400元;
9、本院(2006)涪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三中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0月15日签订的用大智慧书屋内的所有商品及货柜折价5000元抵偿给王*芳,作为王*芳的办证费用的协议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
王军诉潘吉昆买卖合同纠纷
65人看过
-
吴珍子与潘根娣、潘来娣、潘才娣买卖合同纠纷案
130人看过
-
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82人看过
-
委托合同纠纷案(一)
485人看过
-
惠群诉侯秀芳、惠胜利、惠施利等析产继承纠纷上诉案
478人看过
-
王军芳盗窃案
87人看过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
仲裁委托委托合同纠纷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02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
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纠纷案由具体叫什么?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区分是怎样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4-08-30委托培训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没约定资质条件,事后以此反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区分 在实践中经常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相混淆,从而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
-
劳动纠纷委托合同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2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期间,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合同纠纷案由具体叫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30委托培训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没约定资质条件,事后以此反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区分 在实践中经常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相混淆,从而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
-
应该如何进行委托合同纠纷案福建在线咨询 2023-07-01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