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法:如果当事人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是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还有哪几种
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有两种,第一种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第二种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但是行为人若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只有上一级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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