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有一定难度的。此外,要确定政府机关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还应当对政府的行为有所区别。在我国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不能要求政府对其抽象行政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这一制度类似美国法院将政
如前所述,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有一定难度的。此外,要确定政府机关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还应当对政府的行为有所区别。在我国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不能要求政府对其抽象行政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这一制度类似美国法院将政府的行为区别为计划水平上的决定还是操作水平上的决定。如果属于计划水平上的决定,则政府机关就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所谓计划水平上的决定发生在政策制订阶段,这时政府考虑权衡的是如何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这一阶段的决定是有侵权豁免权的,即不承担有关的侵权责任。操作水平上的决定则是具体执行阶段的决定,不享有侵权豁免权,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个案例中,某人正在推一个移动房屋上一辆汽车,一阵大风吹来,把移动房屋吹上路肩,撞坏防护栏杆,并将人行道上的行人撞伤。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当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理由是:一、市政当局设计和放置防护栏杆有疏忽;二、市政当局没有及时更新防护栏杆以使其保持安全状态。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由于设计和安放以及更新和维护防护栏都明显不属于政策制订阶段,而属于操作水平的决定,因此,政府对于有关防护栏的设计、更新是不享有侵权豁免权的。但要确定的是政府究竟有没有侵权,还要进一步权衡政府有关行为的合理性。对于本案应具体考虑下列因素:一、过时设施的危险性;二、新的设施和设计的安全性;三、更新的费用;四、政府可用的资源;五、已知的对司机的其它危险;六、其它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在高速公路上的其它紧迫需要。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为,虽然政府不享有豁免权,但其设计和安放以及没有更新有关设施,就其当时习惯和实践,是合理的。因此,政府没有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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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市政府念安全“紧箍咒”企业要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记者昨日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上获悉,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明确指出: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企业内部要设安监办
以前强调加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但光靠政府干着急还不行,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必须先动起来。市政府安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决定》明确要求,企业不仅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比例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今后,凡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生产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也要求配备专兼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生产管理员,可以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上岗之前必须先培训
《决定》还要求,企业每年年初要制订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个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个学时。如果是高危企业,初次培训不少于48个学时,再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
除此之外,企业新上岗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从业人员,以及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劳务派遣员工、农民工,上岗之前都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40个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6个学时。
高危企业新上岗人员,必须强制进行安全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72个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
发包出租承担连带责任
《决定》规定,市内企业,不论内资外资企业,还是中央、本市企业,如果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出去,必须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出租单位须对承包、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协议和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的,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包、出租单位要承担连带安全生产责任。
《决定》还要求,企业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迁建期间,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都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将严肃追究责任,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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