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产权继承归属问题的探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1:30:27 278 人看过

农村房屋继承权归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借名购房时房屋产权归谁

借名买房对双方而言,均存在法律风险。出资人即“实际产权人”因产权证上没有署名,可能面临房屋被出售、被抵押、被司法查封、出名人不配合过户、被继承等风险;出名人即“名义产权人”因名下已登记房产,可能面临不能再购房、购房首付比例提高、贷款利率增大、影响自身信用、财产混同、司法查封后个人房产难以保全等风险。

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关系,法院裁决一般结合房屋出资、产权手续、借名买房协议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其中极为关键的是双方是否借名买房协议。现实生活中,许多案件当事人均因未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不能证明借名事实而败诉。

在确需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建议运用书面证据认定借名买房的事实。

首先,签订一份比较好的书面协议,区分借款买房合同,确认借名购房事实,可以请第三方见证。其次,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还贷记录等),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最后,保留好双方交流记录,产权证明等相关的材料由出资人保管。

借名购房有风险,一份完整的书面协议与保管完善的相关资料,也只能将风险降低而不能消除。建议大家在非必要情况下,不要采取借名买房的方法。

原因

(一)规避法律或者政策。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比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

(二)贪图便宜享受优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有单位建集资房的,价格实惠,但单位员工却没有经济实力,单位有明文规定,集资房只对本单位员工出售,所以购房人与员工私下签订买房协议,以该员工的名义先签订购房合同,所有房款均由购房人支付,并另外给该员工一定的转让费,待到房产证下来以后,再根据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给债权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

(四)简便手续,减少税费。比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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