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二)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所受理)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免检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梅山、滨江上牌点也可受理)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二、宁波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办理流程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车辆至检验机构检测;
2.业务受理;
3.领取行驶证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1.业务受理;
2.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三)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省外)
1.业务受理;
2.领取《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四)免检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1.业务受理;
2.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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