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立法的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7:45:50 168 人看过

针对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上述问题,依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笔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第一、对场外协议收购予以明确规定,公告义务及强制要约义务同样适用于协议收购,以体现同股同权原则,同时也为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奠定基础。

第二,对场外协议收购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应相当广泛,以加强监管,包括收购前后购并方、关联公司、目标公司及其董事会和股东等行为主体所发生的各项法律关系,尤其是对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重要利害关系人的目标公司及董事会的权利予以明确,以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目标公司公开收购信息的义务;董事会为股东利益着想,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意见的义务;重大决策的股东批准义务;以及利益冲突回避,不作内幕交易的义务等。

第三,完善强制收购义务豁免规定,证监会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作出豁免收购的决定,这显然属权力滥用。同时,从各国的立法看,凡是规定了强制收购义务的,都同时对豁免收购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立法应参照相关规定,确定豁免收购条件,如虽达到法律规定的触发点,但没有取得控股权的,可以豁免,或购买受国家股或法人股后,不再参与流通也可豁免。

第四,对协议收购中的关联交易,可以从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制约,如拥有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先让中小股东表决,在中小股东表决同意收购后,再由全体股东表决。还可以从交易价格中进行规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在纯牟利场合中,应采用市盈率定价而非净资产定价法(当然,为减持国有股的协议收购中另当别论,但也要严格适用条件,也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五,对协议收购进行严格控制,比如规定协议收购应经特别批准,并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审批机构、审批程序、收购程序等,收购人可以在要约的同时进行协议收购,但是协议收购的价格不得高于要约价格,否则应将要约价格提高到同一水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7: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上市公司相关文章
  • 公司法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规定的建议
    公司法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规定的建议,理由如下: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达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实现了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我们一起来看看。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草案: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增加理由:独立董事,是指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20世纪60、70年代,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不改变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下,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达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实现了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考虑到公司法修订草案已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对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宜只作原则性规定,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
    2023-06-09
    143人看过
  • 健全我国公司并购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司并购逐渐或已经成为现代投资的一种主流形式,而这一复杂的市场运做行为必须置于健全的法律控制之下,才可充分发挥其积极效果。中国目前的并购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不系统,甚至有些规定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本文在一一指出这些问题和缺陷之后,提出了自己关于健全公司并购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希望对我国公司并购的规范发展能有所裨益。关键字:公司兼并,公司收购,公司并购公司并购指的是公司的兼并与收购(mergeracqisition简写为MA或takeoversandmerger简写为TM)的总称。公司的兼并与收购常被连在一起使用,但二者实际并非同一概念,其各自的内涵、外延及其规范法律也大有不同。公司兼并(mergerofcompany)是指经由转移公司所有权的形式,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都转移为另一公司所有,作为结果,其资产与责任都予以转让的公司不需经
    2023-04-21
    345人看过
  • 设立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建议
    对于我国应当设置什么样的复议机构,有各种想法,如:行政法院模式:主张废止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也即将行政复议程序与司法程序合二为一。双轨制模式:在少数特定的领域(如税务、知识产权等)率先引入独立的复议机构或独立裁决所,与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并行;将复议制度司法化,与行政诉讼制度接轨。将复议权归于检察院。检察院本身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法律监督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监督,行政复议便是执法监督,本应由检察院进行。复议机关的设立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基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是内部纠错的性质,行政机关仍应当设立在行政系统内部,如果与司法混同,就失去了这种制度设立的意义了,无非是使行政纠纷的处理从二审终审变为三审终审而已。因此,复议机关的设置,不能脱离内部纠错的根本。2、机构独立性。这一点是指不管复议机构怎么设制,隶属于什么部门,都必须脱离或尽最大可能地减少行政机关对其复议结果的影响、控制;
    2023-06-06
    221人看过
  •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
    对于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这两重性,资本输出具有固定的消极性。列宁早就指出:资本输出是帝国主义压迫和剥削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和国家的坚实基础.虽然现在世界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但国际资本固有的消极性不会因此消除,列宁的论断也未过时,仍不能掉以轻心。对外资的利用不是越多越好。资本输入国要注意在坚持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利用外资,即要利用,又要自主;既要对外资给予鼓励和保护,又要对外资进行管制、限制、引导;并通过各自或集体的努力,借助法律等手段,抑制或克服资本输出的消极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我们认为,为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应在保护外国投资与保护国家安全方面采取以下措施:1.我国应尽快制定外资与国家安全的相关立法如前所述,我国对于外资并购所引起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仅在《反垄断法》中有所涉及。我们认为应进行专项立法,或者在外资法中明确审查模式,尽快弥补国内立法空白。虽然在反
    2023-06-05
    335人看过
  •  上市公司如何制定并购协议
    本文介绍了上市公司并购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号、先决条件、标的资产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等。同时,协议还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上市公司并购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两家公司的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号、先决条件、标的资产的转让方式以及转让价格等。此外,协议还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并 购 协 议 的 核 心 要 素 是 什 么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核心要素包括:1. 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并购协议应明确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目标公司的股本结构、股权分布情况、股东权益、表决权等。2. 股权转让价格:并购协议应明确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和支付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因素、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3. 股权交割方式:并
    2023-09-02
    116人看过
  • 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实践的反思
    我国1993年发生的宝廷事件拉开了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序幕,也揭开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历史。延中公司在宝安公司发布持股16%的公告后,即明确表示不排除采取反收购行动的可能,并聘请了香港宝源投资公司作反收购顾问。事实上廷中公司在整个事件中采取了一系列宣传、经济及法律等方面的反收购措施。在所有这些措施中,直正阻碍宝安公司收购进程的还是法律措施,在宝安上海公司公告已持有16%的廷中股份的第2天,廷中公司总经理就在上海法律界、理论界、金融界部分人士举行的《证券法》(草案)研讨会上,对宝安上海公司的做法提出三大疑问:第一,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廷中股票的4.56%,,按照5%就要申报的规定,它只能再买0.5%,然而9月30日集合竞价时,宝安上海公司一笔就购进延中股票342万股,如此跳过5%公告后必须2%、2%分批购进的规定,一下子达到16%,是否犯规?第二,既然宝安上海公司9月30日实
    2023-06-09
    318人看过
  • 上市公司开展的协议收购到底是什么意思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理解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一般指的是收购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此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进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性质上市公司收购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股份买卖,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通过对目标公司股份的买卖而使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移转的一种买卖行为。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1、公开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协议收购是指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的情况下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2、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这是以收购是否构成法定义务为标准
    2023-07-28
    260人看过
  • 完善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信义义务的立法建议
    我国《暂行办法》第33、34条列举了基金投资组合应当符合的五个规定和禁止从事的十三种行为,主要属于对基金管理公司注意义务的具体规则,所以,总体而言,我国法律规定侧重对注意义务、对基金投资安全的要求,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从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出发,我国在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中,当务之急主要应增加限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内部相关人员与基金之间进行证券交易、限制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与基金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限制用基金资产投资买卖未上市证券等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义务,并对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有利害关系的发行上市证券的公司作出具体的界定。有学者认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应当包括其因为拥有基金资产所有权、基于投资而具有的股东权利义务,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角色非常重要。基金管理公司负有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的义务,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基金
    2023-06-06
    70人看过
  • 为什么在我国协议收购是主要的收购方式?
    1、国家股、法人股暂不流通是决定性因素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过来的,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折合成国家股,然后再公开增发新股,卖给社会公众,法人认购的成为法人股,个人认购的成为社会个人股。因此以持股者划分,有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从市场承受力考虑,国家股和法人股暂不能流通,只有个人股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我国股市存在着非流通股,这是其他任何国家股市不存在的现象。而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约占发行总股票的70%,个人股只占30%左右。至98年底,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流通股在50%以上的有63家,流通股在40%-50%之间的有136家,两者合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数的23.5%,(《中国金融信息》第26期,页7)也就是说,对大部分上市公司而言,绝大多数股权处于凝滞状态。随着国家股、法人股需要流通的强力涌动和资本市场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资源配置的无形调节,出现了以协议方式转
    2023-04-24
    369人看过
  • 浅议我国公司分立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当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必须迅速作出反应,使企业的规模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其中公司合并与分立会给予企业极大的机动性,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迅速调整自身的规模,从而保持经营活力,使企业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下继续生存。由于目前中西方对于公司分立的界定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在系统介绍西方公司分立理论的基础上,讨论我国公司分立的现状,然后提出对策建议。一、西方公司分立的涵义西方标准的公司分立是指一个母公司将其在某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母公司股东在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形成一个与母公司有着相同股东和持股结构的新公司。在公司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和控制权向母公司和其股东之外第三者转移的情况,因为现有股东对母公司和分立出来的子公司同样保持着他们的权利。这里的子公司可
    2023-02-17
    88人看过
  • 对我国《公司法》中上市公司反收购相关规定的评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仅能拟订相应的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可见,我国有关公司合并的提议权属于董事会,而决定权则属股东大会。如果我们把公司合并视为公并视为公司收购可能导致的结果,那么可以由《公司法》关于合并的规定中推论出,我国对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所采取的是股东大会决定模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9条和第123条的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可见,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因此,目标公司经营者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应当受其对公司诚信义务的限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这种董事和经理的诚信义务是相对于公司言的,而不是相对于股东而言的,这是否意味着目标公司经营者为了公司的利
    2023-06-09
    252人看过
  •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破产有关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破产;有关问题一、我国上市公司中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公司的总体情况-以深交所为例截至2005年12月31日,深交所上市公司中,因连续亏损而面临退市风险的公司共60家,占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的比例为12.24%,其中暂停上市公司13家。在60家面临退市风险的公司中,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出现资不抵债的公司30家,占深市上市公司比例为6.12%.此外,因三年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的13家公司中,除*ST九化外,其他12家公司均已资不抵债。二、上市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一)目前,深、沪两市的投资者有7000多万,其中绝大部分为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的破产将会影响到千千万万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此外,至今为止,我国没有上市公司破产的案例,投资者还没有形成上市公司破产的心理预期。因此,如果突然让上市公司破产的话,将会给投资者的信心造成打击,并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二)上市公司的“壳”
    2023-06-09
    118人看过
  • 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1、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如果已经采取了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能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这是收购要约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2、发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一经发行,原则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是法律对发起人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是为了维持公司财产的稳定,同时避免发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3、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哪些?(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2)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
    2023-05-07
    335人看过
  • 我国银行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及立法建议
    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的营业机构已经超过18家,外资银行总资产超过380亿美元。从数量比例上看,已经有70多家金融机构向外资出售了股权。近些年来,我国在金融系统大量出售股权,反观中资银行,交通银行从1997年开始就申请在英国开设分行,至今也未能成功;同样的,中国建设银行在纽约和伦敦已设了十多年的代表处,还不能升格为分行;而中国银行在新加坡至今没有领到完整的银行执照。这种流入与流出处于不平衡状态。银行业则属于金融业的支柱,银行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不能简单的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立法必须承担起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任务。即便是开放程度高的美国,对于银行业的外资并购也采取谨慎的态度,更倾向于鼓励本国金融业的横向合并。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至少在目前看,不宜以国内银行业的并购为主要规制对象,而应以外资购并国内银行为主要监管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国内银行
    2023-06-05
    125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上市公司
    相关咨询
    • 上市公司在收购我公司时需要签协议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05
      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2、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 怎样理解上市公司收购协议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06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理解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一般指的是收购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此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进行公告。
    • 能怎么理解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02
      《》第九十四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的以协议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收购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收购人规定了一个依据和两个义务。一个依据是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必须依照《》、《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还用公告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23
      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2、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 收购公司依据协议还需要通知上市公司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2
      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2、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