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9:45:34 88 人看过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第十二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十四条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政府批准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条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经政府批准负责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申请审核、租金标准、配租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公租房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优惠政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2日 05: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银行贷款相关文章
  • 最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有哪些政策的规定,最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内容?最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有哪些限制?京建发〔2014〕45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满足承租家庭实际居住生活需求,提高房屋使用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现就本市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一)调换范围。承租家庭入住市级统筹和各区县持有运营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工作生活需要的,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在租赁期限内与同套型其他承租家庭调换
    2023-06-01
    210人看过
  •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保障房轮候家庭,可以到原申请街道(乡镇)直接登记轮候公租房;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可向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乡镇)住保部门提出申请。昨天,作为北京的公租房建设管理细则的配套文件,《北京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保障房轮候家庭无需重新申请昨天公示的《办法》规定,保障房轮候家庭如果申请公租房,无需重新申请,只需持保障房的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乡镇)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租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房备案登记的日期算起。其他符合住房面积、收入条件的京籍家庭,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则是向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保部门提出申请。上述申请家庭,均为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年满18岁即有资格申请公租房《办法》规定,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2023-06-10
    468人看过
  •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为培育和完善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切实保护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问题规定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出租。已购公有住房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售房单位与职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上市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租:(一)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二)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可
    2023-06-10
    470人看过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退出机制详解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今天上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三种情形的退出机制。《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办法》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
    2023-05-08
    135人看过
  •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都说了些什么?
    近期,本市出台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产权房是什么性质的房子?跟以往的自住房、经济适用房有何区别?如何上市交易?共有产权房的购买合同有何特点?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对此发布了系列解读。共有产权住房将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在以往的北京市产权型保障房和政策房中,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换为完全商品住房的。那么共有产权房是否也能完全转化为商品房?对此,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按照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这意味着共有产权房在转化为完全商品房方面受到限制,共有产权住房将真正实现“封闭管理、内部循环”。从根本上杜绝投机炒作。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目标。但共有产
    2023-05-08
    203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现将租金补贴方式配租家庭的房源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租金补贴方式配租家庭的房源问题1、凡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家庭,均可将承租的住房转租给廉租对象家庭承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自管公房单位应支持现承租人为廉租对象家庭提供房源。2、座落于城镇集体土地上的自有住房也可出租给廉租对象家庭的个人或单位,可持相关证件: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登记。(第一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中介单位见附件1)3、租金补贴方式配租的家庭,到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选择租赁房屋时,凭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享受免费代理服务。二、拆迁
    2023-06-10
    330人看过
  •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房屋租赁、买卖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用房(以下简称房屋)的租赁、买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海淀区工商、物价、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房屋租赁,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报经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同意。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房屋买卖,须报经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第五条房屋租赁的租金,由基本租金和地段级差租金构成。基本租金每建筑平方米每月不得超过12元;地段级差租金最高不得超过基本租金的3倍。第六条房屋买卖价格,由基本价格和地段级差价格构成。楼房的基本价格每建筑平方米不得超过1100元,平房的基本价格每
    2023-06-10
    488人看过
  •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月15日起施行
    对于乌鲁木齐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来说,这将是个利好消息——2012年,乌鲁木齐市将有500套公租房竣工并通过公开摇号进行分配,这意味着这些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问题首次得到解决。2月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0日经乌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乌市经过制定实施细则、软件开发应用及调试以及专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后,计划于4月中旬全面展开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办法》的实施,打破了原农业户口的居民无法申请保障房的限制,将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列入保障范围,以政府主导集中建设和利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按规定程序转换,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的公寓、宿舍,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2023-04-22
    487人看过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处理办法
    公租房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退房或续期。在合同到期前三到六个月,承租人需递交个人证件材料、家庭情况材料、收入证明材料、社保公积金情况材料。初审合格后,相关部门会上报房管局复核。复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发布公告,公示期结束后与公租房管理机构签订新合同。当公租房的租期届满,合同到期时,您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退房或续期。承租人可以在合同到期前三到六个月向公租房管理部门递交个人证件材料、家庭情况材料、收入证明材料、社保公积金情况材料;初审材料合格进行受理,核实无误上报房管局复核;复核通过发布公告,经过公示期与公租房管理机构签订新合同。 办 理 公 租 房 合 同 到 期 需 要 哪 些 材 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租房合同到期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进行办理。这些材料主要包括:1. 房屋租赁合同:这是公租房合同有效的重要依据,应当保存好并提交给相关部门。2.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
    2023-09-05
    334人看过
  • 北京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京政发[1986]1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正确运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或者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除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是本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各专业银行分行以及财政、审计部门,对发行股票、债券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认购原则,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强行摊派。第五条企业用发行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应作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和用于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投资。第二章股票第六条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证书。企业单位购买的股息为集体股,
    2023-06-05
    339人看过
  • 北京:"夹心层"公共租赁住房今年出政策
    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做好《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准备工作。这是记者日前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2009年工作思路中了解到的。专家认为,虽然目前《住房保障法》还处于准备阶段,但该法出台后,无疑会以法律形式将政府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义务制度化、具体化,同时也将保障政府行为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彻底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这一基本民生问题。夹心层住房保障受关注除了《住房保障法》,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介绍说,今年还将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健全政策支撑体系。其中比较受关注的是,研究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政策措施。据了解,住房保障司今年将总结各地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经验,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及相关政策。今年新建经适房130万套另外,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也是住房保障司今
    2023-04-22
    340人看过
  • 北京市工伤康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工伤康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今后,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如发生工伤,可以先到康复医院进行免费康复治疗,随后再进行工伤鉴定和补偿,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月1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工伤康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这意味着本市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将首次引入“工伤康复”环节,形成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模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方式,将工伤职工的康复期前移,同时相关费用10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无须负担。而以前因为要先鉴定,往往会错过最佳康复期。今年以来,西城、海淀、丰台、宣武、房山、石景山六个工伤康复试点区县,已选送107名工伤职工进行了康复,半数以上康复出院。市人保局表示,工伤康复即将在全市铺开,工伤职工在做工伤认定时就可自愿填写工伤康复申请表。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
    2023-06-14
    439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审核办法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第十一条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
    2023-06-10
    421人看过
  • 昆明市汽车租赁业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昆政发[1997]10号发布日期:1997-2-3执行日期:1997-2-3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租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辖区内从事汽车租赁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汽车租赁是指车辆所有者,将车辆使用权在单位时间内有偿租赁给他人用于其生产和生活的一种提供运输机具的服务方式。第四条昆明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租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昆明市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开业条件:(一)设施及管理条件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经营的,需签订三年以上有效合同;2、必须配备六辆以上汽车和用于业务联系的小汽车一辆以上;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及其安全、消防设施;4、具有基
    2023-04-24
    274人看过
换一批
#贷款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 更多>

    #银行贷款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和配租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1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工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群众住房困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近日下发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全市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于12月1日起全面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共
    • 北京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以及配租对象可以在哪些区域办理?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4
      根据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网站资料,三、配租对象及原则2015年6月30日(含)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且尚未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房山区备案家庭。一个家庭仅可选择一个项目进行意向登记。在此次意向登记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家庭登记两个项目,该家庭登记结果自动作废,并取消其登记资格。已经签约配租、配售其他保障房项目的家庭,不得重复参加本次房源意向
    • 北京市公产房屋暂行管理办法2021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9
      关于清理整顿公产房屋的决定 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公产房屋建议、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房管局与城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公产房屋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产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
    •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8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可按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全额提取(销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户口证明(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你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最好是公积金联名卡)如果你是非农户口,只能属以下情况之一才能办理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
    • 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区别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27
      1、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其他商品住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