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按此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刑诉法上的近亲属。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所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享有。如: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近亲属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诉的权利,等等。这里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只能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才能行使。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应当将近亲属的范围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随着多年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现在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在城市,很多家庭已经两代都是独生子女了。这部分人的近亲属比以往的普通家庭已经少了同胞兄弟姊妹,若再无其他刑诉法意义上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近亲属无行为能力,则该类人群的诉讼权利便不能充分得到保障。如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超期羁押,其父母死亡或无行为能力,又无妻子儿女,此时要求解除超期羁押的主体只能是本人或委托的律师,便没有近亲属能代为提出解除超期羁押的要求。如若本人没有提出,又没聘请律师,即使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健在,也不准他们提出要求,那只能寄期望于司法机关的自我约束了。显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保障。其他如提出上诉的权利,提出申诉的权利,如前所述也就少了一条救济的渠道。
当然,在一些案件中,只要当事人健在又有行为能力,那么他的诉讼权利既使少了一些行使渠道,毕竟有可能正常行使。若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无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当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要维护其合法权益可能就十分困难了。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当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起诉的主体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若某自诉案件中当事人死亡,而本人又没有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时,起诉的主体只有法定代理人了。那么,哪些人可以做他的法定代理人呢?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如前所设,被害人没有近亲属,他当然没有父母、养父母,则他的法定代理人只有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当被害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时,他何来监护人?这时他的法定代理人仅剩下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也即起诉的主体只有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了。但这里的代表在现实生活中能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去讨说法的十分少见。即使有这样的代表,也难能与被害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样的亲属相提并论。若这样的亲属不能起诉,可以说这个自诉案件基本上就难以提起。这种情况不是很多,但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近亲属的实际范围已经缩小,不能不为此考虑。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纳入到刑诉法中近亲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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