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之债的效力如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2 11:54:43 138 人看过

税收之债的效力是税收之债成立后,为了保证税收之债内容的实现,法律上所赋予税收之债的效果或权能。税收之债的效力可划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等类型。税收债权的效力体现在税收债权的权能上,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自力救济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能。税收债务的效力体现在给付义务、其他义务、税收责任三个方面。

【关键词】税收之债,债的效力,税收债法

【正文】

一、税收之债效力的界定

在私法上,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法定之债,债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国民法一般都有关于债的效力的规定。学者们对私法之债的效力的定义虽然表述并不一致,但一般认为债的效力,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法律赋予债的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某种行为之力或者拘束力以及在债务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力。[1]债的效力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债的效力的内容包括法律对于债务人的拘束(债的效力的消极方面)和赋予债权人以法律上之力(债的效力的积极方面)两个方面。

税收之债是在特定主体(国家或地方政府等税收债权人与企业或公民等税收债务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税收之债是公法之债,具有高度的社会公益性,法律不仅需要对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加以确定,而且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即法律赋予税收之债以法律效力,为税收之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权威、力量及制度,使税收债务得以履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税收债权得以实现,达到以法律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节的目的。因此,税收之债具有法律效力乃当然之义,各国税法都有关于保证税收之债实现的完整的法律规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第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我们认为,所谓税收之债的效力,是指税收之债成立后,为了保证税收之债内容的实现,法律上所赋予税收之债的效果或权能。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税收之债的效力在时间上发生在税收之债成立后,一般是通过税收征纳活动、救济程序等来具体表现和实现的。有关税收之债的内容即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是在税收立法层面上解决的问题。按照有关权利本质的“法律上之力”说,税收之债的效力从源泉上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效果或权能。但税收之债效力的发生是在税收之债成立后,即在税收之债的履行和实现中展现出来的,税法的执行和税收的征纳活动即是税收之债效力的体现。

2.税收征纳过程中征税主体享有的各种征税权(如税款征收权、税收检查权、征税强制权等)来源于税收之债的效力——税收债权。金*宏也特别指出,税收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确定权和征收权,“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使确定权和征收权本来属于税收程序法上的问题”,把它们授予税收债权人,“构成税收债务关系的特征”。[2]我们认为,税收之债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即公法上的“税收债务请求权”,税收实体法上的税收之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税收债权人的“税收债权请求权”)是上述税收程序法上的各种征税权的基础权力,正是先有税收债权请求权这一基础权力,而后才有各种征税权。[3]换言之,税收债权是一种以税收利益为内容的实质的权利,而征税权则是一种作为实现税收债权的手段的技术的权利。并且,征税权系从税收之债成立时即当然发生。

3.享有税收债权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征税机关是其代表人),负有税收债务的主体是企业和公民(纳税人),这是税收之债在主体上的特征。由于税收的国家主体性和非对待给付性,在狭义的税收关系中,国家或地方政府是税收债权的最主要乃至惟一的主体,企业和公民不能成为税收债权的主体,但这并不表明他们不享有权利。一方面,与国家的税收债权相对应的“纳税人的税收债权”在广义上的税收关系——税款的支出和使用过程中表现出来,即纳税人有权请求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4]另一方面,税收债务人享有各种非税收性质的债权和其他权利,这主要反映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纳税人享有的各种权利,被称为纳税人权利,它们既有限额纳税权、退还请求权[5]、税负从轻权、诚实推定权等实质性的权利,更有大量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平等对待权、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程序抵抗权、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6]

税收之债的效力在债务人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其履行税款给付义务(以及与给付义务相关的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这一税收债务,它又是通过纳税人在税收程序活动中履行纳税义务(及与纳税义务相关的其他义务)来具体实现的。

4.税收之债的实现,需要借助于税收债务人的行为。税收之债是公法上的一种给付请求权,不是对财产的支配权,它一般要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缴纳税款行为)来实现。[7]

5.税收之债的效力范围一般仅及于税收当事人。税收之债具有相对性,它是特定债权人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税收给付的法律关系,即税收之债的效力范围一般只影响征纳双方之间,税收债权人不能向税收债务人以外的人请求给付。但在一定的情形下,税收之债的效力范围也扩张而及于第三人,这突出表现在扣缴义务人、税收担保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所涉及的第三人等在税法上所承担的他人责任。

此外,税收债权在内部具有平等性,不同的税收之债(如国税之债与地税之债以及它们内部各税种之债之间)不论其发生先后,都以同等地位并存,税收之债的重叠为现代经济生活的通常现象,这也是税收之债相对性的体现。税收债权在外部具有一般优先性,税收债权一般优先于私法上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二、税收之债效力的分类

1.依据税收之债的主体范围,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发生于税收债权人与税收债务人之间的效力,这是税收之债效力在主体方面的主要范围;对外效力是发生于税收之债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如税收担保、代位权行使情形中税收之债的效力。

2.依据税收之债的效力范围,分为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税收债权的权能,如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自力执行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等;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给付义务的履行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义务的履行等,不履行税收债务的责任也是税收之债效力的重要方面;对第三人的效力表现为第三人承担一定的履行税收债务的义务,如担保人代替税收债务人履行税收债务,税收债务人的债务人用其与税收债务人之间的私法之债来代替税收债务人向税收债权人履行税收之债等。

3.依据税收之债的内容,分为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积极效力主要表现为税收债权人得依税收之债的关系实施一定的行为;消极效力主要表现为税收债务人依税收之债的关系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由于税收之债的内容为债权人享有的税收债权和债务人负有的税收债务,因而税收之债的积极效力主要指税收债权的效力,税收之债的消极效力主要指税收债务的效力。

三、税收债权的权能

税收债权,是指税收债权人基于税收之债得请求税收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它在税收征纳活动中表现为征税机关拥有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权力。税收债权的效力体现在税收债权的下列权能上:[8]

1.给付请求权。税收债权人有权请求税收债务人履行缴纳税款的给付义务。请求权是税收债权的最基础和核心的权能,是税收债权所具有的主要作用——请求力。税收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包括税收债权请求权、担保责任请求权、附带给付请求权、退回请求权等;[9]而税收债务人亦享有给付请求权,但其性质属于非税收性质的债权(因为税收债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包括退还请求权、退给请求权等。[10]

2.给付受领权。税收债权人有权接受税收债务人的给付并永久保持因其给付而获得的利益。税收债权人通过受领而获得了税款的所有权,对因此而致他人的损害并不成立不当得利,体现了税收债权的保持力。给付受领权是税收债权的另一项重要权能和作用,税收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于税收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而不在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本身,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的税收收益权或税收入库权。[11]受领给付虽然是税收债权人的一项权能,但在法律有规定情形下,如果税收债权人违反协力义务而致受领迟延时,还应承担一定的不利益或责任,这是保证税收之债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的需要。[12]

3.自力救济权。鉴于税收的公益性,税收债权人有权在税收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或有逃避履行给付义务的危险时,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公力救济手段,以保证税收债权得到及时清偿,体现了税收债权的执行力。“对私法上的债权,就其债权之有无及金额之大小等,原则上都须经裁判所判决后,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债务人履行。但,为谋求税收确实及高效率地征收,税法赋予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所具有确定税收债权是否存在及其金额多少的权限(确定权)和在纳税人随意不履行纳税义务时通过自身的力量强制实现税收债权的权限(强制征收权和自力执行权)。”[13]自力救济权是税收债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各国税法都予以普遍规定,而私力救济在私法之债的履行中一般不容许采用,只在特定情况下才被应用,这也是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之债与私法之债的重要区别。[14]

4.债权保护请求权。税收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税收债权人除了可以直接采取自力救济手段外,还有权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强制税收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这是税收债权执行力的又一体现。此外,对税收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保全,是由税收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形式来行使的,这也是基于债权保护请求权的权能而生。

5.处分权。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其享有的税收债权,包括税收债权的抵销、减免等。应当强调的是,税收之债是一种具有高度公益性的法定之债,它的有效获取关涉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能否有效提供公共产品,所以对税收债权的处分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特别是减免税收债务更是要有法律根据,税收债权人(特别是作为具体负责税收征缴的征税机关)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为税收债权处分行为,这也是税收之债与体现私人利益的私法之债的重要不同。

四、税收债务的效力

税收债务的效力是指税收债务人应为一定给付行为或不为其他行为的义务,而税收法律责任作为强制实现义务的手段,也属于税收债务效力的范畴。据此,税收债务的效力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是税收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税收债务效力的核心内容,是指税收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税款所有权的移转效果。给付义务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给付行为,即税收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对税收之债效力动态角度的体现;其二是指给付效果,即税款所体现的财产利益由税收债务人转移到税收债权人,是对税收之债效力静态角度的体现。给付义务是税收之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其类型的基本义务。税收债法上的给付义务,在税收程序法上应换称为纳税义务,是纳税人的主要义务。

2.其他义务。由于税收具有高度公益性和非对待给付性,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税收债务人除了履行税款给付义务这一核心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与此相关的其他诸项义务,这些义务多属于税收程序法上的义务,它们构成税收债务人在税收程序法上的其他税法义务。税收债务人的其他义务主要包括:接受管理的义务(办理税务登记义务、设置和使用账簿及凭证义务、纳税申报义务等)、接受检查的义务(又叫协力义务或忍受义务,如接受调查、询问、扣押财产等义务)、提供信息义务、扣缴义务等。[15]其他义务的履行会给税收债权人带来利益,有助于其给付利益最大程度的满足,但它却是税收债务人的一项负担。因此,其他义务的设立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是基于征税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所为行政处分而产生,并且,有关其他义务的设定和履行是税收程序法极为重要的内容和功能。应当说明的是,给付义务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义务构成了税法上的义务群,它的形成和发展是现代税法的功能、体系变迁及进步发展的重要标志,对我们理解和研究税法甚有助益。[16]

3.税收责任。在法律上,“责任”有两者含义:一种含义为法律义务,指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另一种含义为法律责任,是指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狭义上,责任一般是指后一种含义,这种法律责任是保证法律义务强制实现的手段,是对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17]税收给付义务及其他义务要得到有效履行,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证。税收债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税收债务就是税收违法行为,[18]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收债务与税收责任系相伴而生,难以分开,税收债务人不仅在法律上负有当为义务,而且也承担了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将因强制执行而丧失的危险性。若非如此,实不能保障税收债权的满足,故税收责任是税收之债效力的内容之一。

税收责任是一种公法责任,而私法之债所产生的责任是私法责任,它们在责任内容、责任形式、追究主体等方面有诸多不同。一是税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协商变更;而私法上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例如合同之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可以作出事先安排。[19]二是税收责任以惩罚性方式为主,税收债务人除了应当缴纳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外,还要承担被处罚的责任;而私法上的责任以补偿性方式为主,适当兼具惩罚性。[20]三是作为税收之债一方当事人的税收债权人,有权依法直接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手段来追究税收债务人的责任;而私法上责任的承担则必须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税收责任分为下列类型:一是补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补偿性责任的目的在于使未履行的义务得到重新履行,如涉及违反给付义务的责任形式有责令缴纳或追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涉及违反其他义务的责任形式有责令限期改正等;惩罚性责任的目的在于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如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二是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私法上的自然人、无限责任的公司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税收债务人,除非法律的除外规定,均承担无限责任;私法上的有限责任法人等税收债务人,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作为其税收债务的一般担保,而不殃及投资者本人的其他财产。

【注释】

1.王*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130页。

2.[日]金*宏著,刘*田等译:《日本税法原理》,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90-91页。

3.鉴于税收实体关系在性质上为“税收债务关系”,用请求权来表示税收债权的属性较为妥适,但它的性质也有别于私法上的请求权,应将其定性为“公法上的请求权”;而税收程序关系在性质上为“税收权力关系”,征税主体在征税程序活动中拥有的权力属于公法上的公权力,应将其定性为“征税行政权”,所以,在税收程序法上应使用“征税权”或“征税职权”来换称与其相对应的税收实体法上的“税收债权”。

4.国家不仅在广义的税收关系中负有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而且在狭义的税收征纳活动中更负有多种义务,如依法征税的义务、提供服务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及各种程序性义务。

5.“退还请求权”是税收债务人享有的非税收性质的债权——“税收债务人的债权”。例如,日本税收债务人的债权有还付金、超纳或误纳金、充抵金和还付加算金等(参见[日]金*宏著,刘*田等译:《日本税法原理》,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286-289页);我国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人的债权主要是指纳税人对超纳金、误纳金所享有的退还请求权,此外,产生纳税人债权的情形还包括出口退税、对无效行为业已课税问题的处理、侵权行为之债等(参见杨*强:《试论纳税人的债权》,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增刊)。

6.施正文著:《税收程序法论——监控征税权运行的法理与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170页。

7.私法上债权的性质可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债权非属支配权,债权所赋予的非属直接支配之力,不是对债务人人身的支配,不是对债务人行为(给付行为)的支配,也不是对债务人应为给付客体的支配,这是从债权不是什么的方面来把握;二是债权系将债务人的给付归属于债权人,债权人亦因而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这是从债权究竟是什么的方面来把握。易言之,债权之本质的内容,乃有效的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则为债权的作用或权能。参见王*鉴著:《债法原理》(一),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8.对税收债权人权利的概括,学者们见解不一。其中,日本学者金*宏将税收债权人的权利概括为确定权和征收权两项:确定权是指确定纳税义务内容的权利,征收权是指要求纳税人履行内容确定后的纳税义务,以期实现税收的权利。

9.税收债权请求权在我国还包括两种特殊情形下的税收债权请求权,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的补缴税款请求权和追征税款请求权。担保责任请求权是税收债权人对税收债务人以外的特定第三人(担保债务人)的请求权。除了担保责任请求权外,还有其他责任请求权,例如根据《德国税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代理人依法应为被代理人处理税收事务,被代理人本身未成为税收债务人,而因代理人的行为导致逃漏税款时,被代理人就该行为而逃漏的税款以及不法所受的税收利益应负担责任;根据该法第73、74条的规定,税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转移给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应负担保责任。附带给付请求权,是指附带于税收主债权的金钱给付,,包括利息、滞纳金、怠报金、延滞税等。退回请求权,是指征税机关无法律原因而向税收债务人返还原受领之给付或溢退税款时,构成税收债务人的不当得利,征税机关可以请求返还。由于原来的税收请求权因缴纳而消灭,不能因其后无法律原因的返还而复活,所以征税机关的退回请求权与原来的税收请求权不一样。退回请求权的情形包括没有法律原因的出口退税、无法律原因的其他退税以及无法律原因的税收优惠等。《德国税法通则》第37条对上述各项税收请求权都作出了规定,参见陈*译:《德国租税通则》,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5年版,第46页。

10.《德国税法通则》第37条第2项规定了两种“退还请求权”: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征税机关的退回请求权。在狭义上,我国一般将退还请求权限于纳税人一方。至于退给请求权,是指因为税收转嫁而在经济上承担税收的人(系税收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具备法定原因时,对原缴纳税收的返还请求权。例如增值税中营业人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即属之。参见陈*译:《德国租税通则》,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5年版,第47页。

11.林诚二:《论债之本质与责任》,载台湾《中兴法学》第13期。

12.王*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69-172页。

13.金*宏著,战*斌等译:《日本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6页。

14.税收之债的自力救济在性质上是公权力的行使,属于“公力救济”;而私法之债的自力救济在性质上是私权利的行使,属于“私力救济”。

15.金*宏将纳税人的其他义务概括为征收交纳义务(相当于我国的扣缴义务)、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接受义务等四项,而将纳税人的主要义务称为纳税义务或本来的纳税义务。参见[日]金*宏著,刘*田等译:《日本税法原理》,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91-92页。

16.私法上债之关系的义务群主要由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组成,此外,还包括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等,这些义务相互关联,使债之关系呈现有机体性和程序性的特征。参见王*鉴著:《债法原理》(一),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1页。另外,有学者甚至认为,民法中的附随义务往往成为经济法等公法中主体的基本义务,表现为附随义务在经济法中具有主体地位、强调了强者的附随义务、细化了附随义务的内容、对附随义务的保障力度加强、加重了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参见霍-阳、王*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2期。

17.在民法上,我国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严格区分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两个概念;在行政法上,行政责任也有行政法律义务和行政法律责任两方面的涵义,但一般都是在法律责任这一狭义上来使用行政责任一词。分别参见梁*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6-77页;罗*才主编:《行政法学》(修订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1页。

18.税收债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两类:一类是违反给付义务的违法行为,如不缴纳税款、不按期缴纳税款、少缴税款;一类是违反其他义务的违法行为,如不履行接受税收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等。

19.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0.学者们认为,近代民法上的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别的债,是非因当事人的自愿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参见梁*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n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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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固然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其稳定性关系到一国经济的稳定,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融资有很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在实务中存在企业将非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这种情形影响了金融秩序,应予禁止。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均进行了相关规定(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大多市场主体而言主要面临的问题仍然是资金短缺,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更是其面临的困难局面。因此,有条件地放开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肯定是大有裨益的,过严的金融控制必定会制约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银行利率最高限额的放开,正预示着金融政策将更加开放。但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如何因势利导、如何加强监控措施。在上述指导原则下,如果企业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完全以其自有资金,也不属于多次而具有经
    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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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效力如何?
    有效。只要是属于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内容既不违法社会公序良俗,又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这个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是在签订协议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的,则补充协议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如果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冲突的,则应以后签的协议为准。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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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收债更有效果
    现今社会,欠钱的比要钱的还凶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了,许多债权人都在为如何收回借出去的钱而烦恼。下面介绍几种收债的方法,期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1、磨对欠账人不要问什么时候给,如果问,就会得到一个答复时间,那么,近期就不好再来,只要你不给,我天天来要账,说好话,讲困难、多求情、勿发火;2、缠派一适合人员,采取跟随战术,赖账人走到哪,我就跟到哪,只要你不给,我就跟到底,你去哪,我去哪,前边走、后边追,紧紧缠住、坚决不放;3、吵在赖账人面前,采取讲事情原尾,说欠账经过,声音要大、嗓门要高,反复理论,向周边人讲欠账时间、欠账数额和要账次数,切记不要人身攻击,勿讲污秽语言;4、扰各种方法手段并用,要账工作要造成声势,充分地在赖账人的工作地点和生活区域全面展开,给欠款人造成强大思想压力,形成一个不还账、躲不过的局面。注意不要影响到周围人。5、诉诉就是诉讼,不是简单的一纸诉状,要查清对方实力,掌握对方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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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
    无效收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民事法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民法典的无效收养行为有什么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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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债权诉讼费如何计算的?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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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有什么?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有什么?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第二,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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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之效力的扩张内容有哪些
    1、债权物权化所谓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了对世效力。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为“买卖不破租赁”,即出租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租赁合同的拘束。“买卖不破租赁”是针对罗马法上“买卖打破租赁”而出现的。2、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之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即: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均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有所主张,因此是典型的债的对外效力。3、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4、债权的不可侵性债权的相对性意味着债权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效,因而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对债权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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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第一,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进行事务管理时,不得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但管理人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为适当管理。第二,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这是管理人的从属义务。管理开始时,除管理人确实无法通知本人之外,均应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迫情况外,应听候本人的指示。3、报告、计算义务。报告、计算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时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状态,管理关系终止时,明确报告其始末;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及孳息交付本人。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应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无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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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有效合法的催收债权
    一、确认债权在催收之前,明确债权是否存在问题,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当要求对方建立新的承诺,将现有的诉讼时效中断。二、先人一步,及时讨要这一点需要代理商及时掌握对方的相关信息,避免对方因其他的原因无法履行债权。三、不抛弃、不放弃债权问题确实很复杂,甚至可以用“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来形容,因此有的代理商的法务人员会想办法将不容易处理的债权问题变成呆、死账,这样一来,很有可能会助长此类的不诚信行为,今后的债权问题也将更加严重。四、必要的妥协让步在债权人员的授权范围之内,在不违反公司的债权管理、财务控制的情况之下,对有的客户要适当让步。例如将一次性付款变为分期付款,或者让对方提供新的担保人,或者扣除违约金等等。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向对方提供一定额度的保修,提供配件等情况做一些必要的让步,反而能够促进债权的及时回收。五、不要轻易相信承诺对于有的客户来说,在特殊时期可能会采取欺骗的手段对付
    2023-06-01
    361人看过
  •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
    一、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一)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义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不论是由债务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清偿,还是因债务人全体清偿,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二)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是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唱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即债务人的求偿权。《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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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应对暴力催收的债务人
    债务人被暴力催收处理办法如下:1、遇到暴力催收时,及时收集催收人暴力行为的证据,不仅短信、电话录音、视频录像、聊天记录等,向互联网金融协会投诉;2、催收人使用语言侮辱,甚至恐吓威胁等非法方式催收,借款人认为威胁到自己正常生活、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请及时报警处理;3、未经许可的个人信息擅自曝光在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场合的,借款人将这些侵犯个人隐私的证据收集起来,到法院起诉对方。一、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的处理办法如下:1、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裁定;2、如果债权人先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然后债务人又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通常会裁定重整。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区别如下:1、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债权人是代位权和撤销权权利的主体,而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体范围不同。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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