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以及转移性收入和支出的范围进行了详细划分。同时,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来源作了进一步细化。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下,条例第三条规定了一般公共预算可以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确保收支平衡。此外,条例还对预算法中提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专业术语作出了解释,便于法律实施。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已经进行了详细划分。同时,对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的范围一并作了明确。二是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来源作了进一步细化。在强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自我约束、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上,考虑到随着社会保险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可能会出现一定缺口,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平衡,条例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三是对有关收入概念作出解释。为便于法律实施,条例对预算法中提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专业术语作出解释。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管理和补充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管理和补充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管理和补充规定,可以得知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管理和补充规定,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公平使用。
根据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透明、效益的原则,同时应当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此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补充规定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且应当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准执行。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管理和补充规定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公平使用,同时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管理和补充规定,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的合法、规范、透明和效益。
该段文字详细介绍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来源、补充规定等内容。同时,条例对预算法中提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专业术语作出了解释,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管理和补充规定提供了依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透明、效益的原则,同时应当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补充规定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且应当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可以将举借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国务院可以相应抵扣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等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具体下达事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
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第四十九条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五十条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
定金与预付款其区别主要有,定金与预付款的定义
378人看过
-
有关支付租金与撤船的规定
165人看过
-
工资支付如何管理
119人看过
-
能否在支付软件中转移资金?
134人看过
-
偷偷转移支付宝资金的处罚标准
334人看过
-
关于印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1人看过
-
定金预付款是否用支付定金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10定金和预付款的责任: 1、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预付款相当于提前履行部分债务,一方违约后,不得退还预付款。
-
建筑工程款支付预付款结算的规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15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D---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
-
-
-
的预付款是算预定金还是订金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06预付款一般是写作订金,因为定金是对债权的担保,而预付款是对合同部分义务的预先履行,二者性质不同。而订金在交易中一般是具备预付款性质的,在合同不能签订时是可以返还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